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如何区分界限?
相同之处
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虽然罪名不同,但它们同属“诈骗罪”这一大类,因此具备许多共同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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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行为相同:欺骗行为
- 两者都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
- 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从而永久性地占有该财物。
- 被害人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获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犯罪客体相似:双重客体
- 两者都侵犯了复杂的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
- 票据诈骗罪主要破坏的是金融票据的信用和管理秩序。
- 合同诈骗罪主要破坏的是市场交易中的合同信用和秩序。
- 这种双重客体使得它们都被归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或“扰乱市场秩序罪”。
犯罪主体相同:一般主体
- 两者都可以由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构成。
- 单位(如公司、企业)也可以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
法律后果相似:刑罚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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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都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法定刑都较高,体现了国家对这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 都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量刑档次,刑罚随数额和情节加重而加重。
不同之处
这是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主要体现在犯罪手段、行为对象和侵害的直接法益上。
| 区别维度 | 票据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
| 行为对象 | 金融票据(核心) 如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 |
合同(核心) 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
| 犯罪手段 | 围绕票据做文章,利用票据的支付、结算、融资功能进行诈骗,具体手段包括: • 伪造、变造票据:使用假票据或涂改真票据。 • 使用“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明知账户余额不足或印鉴不符而使用。 • 冒用他人票据:盗窃、捡拾、骗取他人票据后冒充持票人使用。 • 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作虚假记载。 |
围绕合同做文章,利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进行诈骗,具体手段包括: •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身份、资质签订合同。 • 冒用他人名义: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 犯罪发生的核心环节 | 金融支付、结算环节,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银行、企业财务部门等处理票据的场所,目的是直接骗取资金或实现非法支付。 | 市场交易环节,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目的是通过履行“虚假”合同来骗取对方的财物(货物、款项、定金等)。 |
| 侵害的直接法益 | 主要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票据是金融体系的基石,票据诈骗直接动摇了票据的信用和流通安全,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票据管理制度。 |
主要侵犯市场交易秩序。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合同诈骗直接破坏了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
| 主观故意内容 | 非法占有票据本身所代表的资金或财物,其核心是利用票据的“支付”功能。 | 非法占有通过合同约定交付的标的物(货物、工程成果等)或款项,其核心是利用合同的“交易”功能。 |
关联与竞合:一个常见的难点
在实践中,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这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
场景举例: 甲公司为了骗取乙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钢材,伪造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与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乙公司见票后,将钢材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随即使用伪造的汇票去银行承兑被识破。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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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手段:使用了伪造的票据。
- 行为载体:签订了虚假的买卖合同。
- 犯罪目的:骗取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钢材)。
甲的行为同时符合:
- 票据诈骗罪: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
-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票据作为担保,骗取对方财物。
如何处理? 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司法机关会根据两种犯罪的具体情节、法定刑的轻重以及对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价,选择一个更重、更能全面评价其行为性质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在上例中,如果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根据数额)重于合同诈骗罪,则可能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反之,则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很多时候,司法实践会更倾向于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其行为的核心是利用“合同”这一市场交易工具,最终目的是骗取“合同项下的财物”,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更为直接和典型。
| 票据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
|---|---|---|
| 本质 | “票据工具”的滥用 | “合同形式”的滥用 |
| 核心 | 骗取票据的信用 | 骗取交易的信任 |
| 舞台 | 金融支付领域 | 市场交易领域 |
| 关键识别 | 看犯罪行为是围绕票据展开,还是围绕合同展开。 | 看犯罪行为是围绕票据展开,还是围绕合同展开。 |
- 如果一个人拿着一张假支票去商店买东西,骗走了商品,这更倾向于票据诈骗。
- 如果一个人伪造了一份买卖合同,以虚构的货源为诱饵,骗取了对方的定金,这更倾向于合同诈骗。
理解它们的异同,对于准确定性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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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859.html发布于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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