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如何适用?
什么是《法律适用法》?
《法律适用法》是解决“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到底该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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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件民事案件(比如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知识产权侵权等)涉及到外国当事人、外国标的物或外国法律事实时,就被称为“涉外民事关系”,法院不能简单地只适用中国法律,而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这就是“法律冲突”问题,而《法律适用法》就是解决这些冲突的核心法律依据。
- 立法时间: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生效时间:2011年4月1日。
- 性质:这是中国第一部单行的、系统的国际私法法典,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核心原则与制度
《法律适用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其核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和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是《法律适用法》的灵魂和核心原则之一。
- 含义:在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中,与该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通常应当是适用于该关系的法律。
- 体现:该法在多个领域(如合同、侵权、信托等)都将“最密切联系地法”作为重要的选择方法,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是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优势: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找到最公平、最合理的准据法,避免了僵化适用单一连接点可能带来的不公。
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基石,在《法律适用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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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自由协商选择处理他们之间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 体现:
- 合同领域: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是最典型的应用。
- 婚姻家庭领域: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婚姻缔结地法律”,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 信托领域:允许当事人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 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并且不能规避中国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
属人法原则
这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经常居所作为连接点,决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原则。
- 含义:关于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
- 体现: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适用登记地法律。
-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这是处理物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 含义:关于财产的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的设立、内容和变更,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 体现: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则有其特殊的规则。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这是一个重要的“安全阀”条款。
- 含义:如果适用外国法律会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中国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那么中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 体现:明确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外国法律,或者适用国际惯例,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各国国际私法中普遍接受的原则,用以维护本国法律的根本利益。
反致制度
这是一个比较特殊和复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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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指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向了法院地法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此时法院是否适用该外国实体法,还是适用其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
- 《法律适用法》的态度:原则上不采用反致制度,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这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和可预见。
主要领域具体规则(分则)
《法律适用法》分章节对各类具体民事关系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
| 民事关系类型 | 主要适用法律规则 | 核心连接点 |
|---|---|---|
| 合同 | 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 最密切联系:无协议时,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当事人选择、最密切联系地 |
| 侵权责任 | 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侵权责任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无协议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
当事人选择、侵权行为地 |
| 婚姻家庭 | 结婚:共同经常居所地 > 共同国籍国 > 婚姻缔结地。 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经常居所地、国籍、法院地 |
| 继承 | 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 遗嘱继承: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均为有效。 |
经常居所地、不动产所在地 |
| 物权 |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动产:适用权利人取得该动产时的动产所在地法律。 |
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所在地 |
| 知识产权 | 权利归属和内容:适用权利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
被请求保护地、侵权行为地 |
| 信托 | 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无协议时,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 |
当事人选择、财产所在地 |
重要意义与影响
- 系统化与科学化:结束了以往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等多个法律中的局面,构建了统一、系统的法律适用体系。
- 与国际接轨:大量采纳了“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等现代国际私法的主流原则,符合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
- 增强可预见性:通过明确的规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使其在进行交易和安排时能够预见可能适用的法律,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维护司法主权:通过“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确保了在必要时可以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维护了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 促进司法公正:强调“最密切联系”,使得法律的适用更贴合案件的实际,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根本大法,它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为两大核心支柱,构建了一套涵盖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对于法律从业者、企业以及任何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人来说,理解并掌握这部法律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义务的界定、风险的预测和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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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8235.html发布于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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