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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行为在私法中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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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行为在私法中效力如何认定?摘要: 什么是法律规避?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Fraud on the Law),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于其案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

什么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Fraud on the Law),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于其案件的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使得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从而达到规避前一种法律的目的。

法律规避行为在私法中效力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核心思想: 当事人并非偶然或被动地使外国法得以适用,而是主动、有目的地通过人为的方式改变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从而“挑选”一个对他们更有利的法律。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法律规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1. 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 这是构成法律规避的根本,当事人必须清楚地知道,按照原有的法律关系,某项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将适用于他们,而他们不愿意该规定生效。
    • 他们必须具有通过改变连接点来“跳”出该法域管辖范围、适用另一国法律的直接目的
    • 证明难点: 在实践中,要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非常困难,因为当事人通常会声称其改变国籍或住所是出于其他正当理由(如为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工作机会等),而非为了规避法律。
  2. 客观要件: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

    法律规避行为在私法中效力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当事人必须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积极的行为,人为地改变了构成法院地国或相关国家法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 常见行为包括:
      • 改变国籍: 一对在法国禁止离婚的国家(如某些国家)结婚的夫妇,为了能在法国离婚,其中一方或双方故意取得法国国籍,然后在法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改变住所: 一个债务人为逃避其本国法院的强制执行,故意将自己的住所迁往一个法律不承认或难以执行外国判决的国家。
      • 改变法人注册地: 一家公司为了规避本国的高额税收或严格的劳工法,将公司注册地转移到“避税天堂”。
      • 改变物之所在地: 将本应适用甲国法律的动产,故意运往乙国,以规避甲国对该动产的禁止性规定。
  3. 对象要件: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禁止性的法律。

    • 这是法律规避与单纯“反致”(Remission)或“转致”(Transmission)的关键区别。
    • 强制性法律:指必须直接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如关于婚姻形式、遗嘱方式、公共秩序、劳动保护、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禁止性法律:指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不得为。
    • 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是任意性法律(即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选择或排除的法律),则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因为当事人本就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改变法律的适用,无需通过“欺诈”的方式。
  4. 结果要件:规避行为导致了被规避法律的适用。

    当事人的人为行为成功地使得本应适用的法律被规避,而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并且当事人达到了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成功离婚、逃避债务等)。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持否定态度,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规避行为无效:

    • 这是最普遍的后果,法院认定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人为制造连接点的行为是无效的,该连接点被视为“虚假”或“虚假的”,不予承认。
    • 法院将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而不是当事人试图适用的法律。
  2. 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避行为可能构成欺诈,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上的不利后果,甚至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3. 被规避的法律仍然适用:

    这与第一点紧密相连,既然规避行为无效,那么导致该行为产生的“动机”——即被规避的法律——就重新获得了适用资格。


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

关于法律规避,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

  1. 明确立法体例(法国为代表):

    • 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规避制度,最典型的是《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 法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解释为不仅包括法国的强制性法律,也包括外国的强制性法律,只要当事人规避的是任何一国(包括外国)的强制性法律,法国法院都可以宣布其规避行为无效。
    • 这种做法被称为“广义说”,对法律规避的认定范围较宽。
  2. 间接立法体例(德国、瑞士为代表):

    • 另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的民法典中没有直接使用“法律规避”的术语,而是通过其他法律原则来达到相同的效果。
    • 德国: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Treu und Glauben)“法律行为不生效力”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则该法律行为无效。
    • 瑞士:其《国际私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援引外国法,如果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瑞士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一种“狭义说”,即只规避本国强制性法律才构成法律规避,规避外国法一般不构成。
    • 这种做法被称为“狭义说”,对法律规避的认定范围较窄。
  3. 英美法系国家的态度:

    •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规避理论,他们通常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类似问题:
      • “真实意思”原则: 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如果改变住所或国籍等行为缺乏真实意图,则不予承认。
      • 公共政策: 如果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会严重损害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则可以拒绝适用。
      • 禁止欺诈: 将规避法律的行为视为一种欺诈,从而拒绝给予救济。

法律规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理解法律规避,必须将其与以下概念区分开来:

概念 法律规避 反致 的查明
性质 一种欺诈行为,是当事人主动的、有目的的行为。 一种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是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被动发现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院在决定适用外国法后,如何获取和确定该外国法内容的技术性问题。
主体 当事人(原告、被告等)。 法院 法院
目的 为了规避某国法律的适用,以获取非法利益。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更可预见。 为了准确适用被选择的外国法。
行为 主动改变连接点(如国籍、住所)。 被动接受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该外国法反过来指向法院地法)。 采取各种途径(如当事人举证、专家咨询、司法协助等)去查明外国法。
例子 为规避A国禁止离婚的法律,故意取得B国国籍后在B国离婚。 A国冲突规范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是A国人,但A国冲突规范又规定,离婚适用法院地法(B国法),最终适用B国法判决离婚。 A国法院决定适用法国法来解决某合同纠纷,于是通过聘请法国专家或请求法国司法协助来查明法国的合同法内容。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充满争议和挑战的领域,它考验着各国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捍卫法律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平衡。

  • 核心在于“故意”和“强制性法律”,当事人主观上的恶意规避意图和对强制性法律的规避,是构成该制度的两大基石。
  • 各国态度不一,从法国的“广义说”到德、瑞的“狭义说”,反映了不同国家在维护本国法律权威和尊重国际私法秩序之间的不同侧重。
  • 在实践中,证明难度大,但一旦被认定,将导致规避行为无效,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员、资本和信息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法律规避现象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这使得国际私法学者和法官必须不断应对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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