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团伙诈骗判决书有何关键信息?
是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金融诈骗案件(如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P2P爆雷等)的特点,虚构的一份综合性判决书范本,它旨在展示判决书的结构、法律术语、论证逻辑和常见的量刑考量,并非任何真实案件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XXXX)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 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 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原系“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XX省XX市YY县YY镇YY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 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系“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XX省ZZ市ZZ区ZZ街道ZZ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被告人信息,如技术员、财务人员、话务员等)
辩护人:
-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
-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刘XX。
-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陈XX。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等人犯诈骗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注册成立“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搭建了一个名为“XX宝”的虚假投资理财平台,以“高收益、零风险”为诱饵,专门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具体分工如下:
- 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制定诈骗策略、搭建虚假平台、设定虚假数据、管理公司资金,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被告人李某作为业务总监,负责管理业务团队,对话务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并制定高额提成方案,激励员工积极发展下线。
- 被告人王某作为客服主管,负责管理客服团队,在被害人投资后,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以“老师指导”、“内部消息”、“加仓翻倍”等话术,诱骗被害人继续向平台投入更多资金。
- 其他被告人(略)分别扮演话务员、技术员、财务等角色,形成了分工明确、层级清晰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张某等人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社交软件群发虚假投资广告等方式,寻找潜在被害人,一旦被害人添加客服微信,客服人员便将其拉入预先设置的“炒股群”、“交流群”,群内安排“托儿”(由公司员工扮演)扮演股神,晒出虚假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氛围,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引导被害人在“XX宝”平台上注册、充值,初期会允许被害人小额提现以获取信任,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便通过后台修改数据、限制提现、关闭平台等方式,将被害人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经审计,该犯罪集团共计诈骗被害人XXX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X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XXXX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XXX万余元。
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主观上认为项目有真实投资背景,并非完全虚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缴部分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只是听从上级安排,并非主犯,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只是按章办事,不知道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物证: 查获的作案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虚假投资平台后台服务器等。
- 书证: 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记录、资金往来明细、被害人转账记录、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 证人证言: 参与该公司的其他员工(同案犯)的证言,证实了公司的诈骗模式、组织架构和各被告人的具体职责。
- 被害人陈述: 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详细陈述了被骗经过、转账金额和损失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及银行流水相互印证。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对各自的犯罪行为、分工和获利情况进行了供述,与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 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诈骗资金的总额、流向和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金额;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证实了“XX宝”平台系虚假平台,后台数据可由被告人任意操控。
- 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监控录像、录音等。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
- 被告人张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发起者和组织者,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支配犯罪集团的主要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犯罪集团,并负责管理核心业务部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 被告人王某虽非组织者,但其作为客服主管,负责实施诈骗的关键环节,对诈骗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亦应认定为主犯,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情节:
- 从重处罚情节: 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情节:
- 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被告人张某、李某在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 追缴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返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等人继续退赔。
- 作案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 记 员: XXX
这份范本的关键点解读:
- 犯罪模式: 融合了当前最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如搭建虚假平台、利用“托儿”营造氛围、初期小额返利、后期收割等。
- 团伙结构: 明确了主犯、从犯的划分,展示了金融诈骗团伙内部通常存在的分工(组织者、管理者、一线执行者)。
- 证据链: 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的核心证据,如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同案犯证言等,强调了证据的完整性和相互印证性。
- 法律适用:
- 罪名: 定性为“诈骗罪”,这是金融诈骗类案件最核心的罪名。
- 量刑情节: 详细分析了从重(数额特别巨大、集团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和从轻(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并体现在最终判决中。
- 财产刑: 判决中包含了“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这是打击经济犯罪、挽回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手段。
- 判决逻辑: 遵循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分析-量刑考量-最终判决”的严谨逻辑,体现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希望这份详细的范本能帮助您全面了解金融诈骗团伙案件判决书的样貌和核心内容。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817.html发布于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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