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下面我将从法律依据、认定原则、具体情形、特殊问题四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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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我们需要明确认定的法律依据和核心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5〕5号):这是目前最核心、最直接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数额的认定标准。
核心原则
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遵循以下几个核心原则:
- “非法占有目的”原则:数额认定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 “行为人实际骗取”原则:认定的数额是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实际骗取到的资金,而不是其承诺的、计划中的或向集资参与者宣传的总额。
- “扣除返还”原则:在计算诈骗数额时,案发前已经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应当予以扣除,这体现了对集资参与者实际损失的精准衡量。
- “整体评价”原则:对于多次实施集资诈骗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如果行为人在集资后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于挥霍,部分用于返还,需要综合全案情况,根据其资金用途的比例和去向,整体判断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数额。
诈骗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行为人将全部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藏匿、转移等
这是最简单、最清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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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方法:将集资款总额作为诈骗数额。
- 举例:某公司以“区块链项目”为名,向100名群众集资5000万元,该公司将这5000万元全部用于创始团队购买豪车、房产、境外挥霍等,未进行任何实际经营,其诈骗数额就是5000万元。
行为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于挥霍等
这是实践中最复杂、最常见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 认定方法:关键在于判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是否具有“返还可能性”。
- 如果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能够覆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
- 这表明行为人并非一开始就打算非法占有所有资金,而是希望通过经营活动来“借新还旧”或“以盈补亏”,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 认定方法:不能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计入诈骗数额,诈骗数额仅应认定为无法返还的本金部分。
- 举例:某公司集资1亿元,其中6000万元用于投资一个真实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4000万元被挥霍,案发时,投资项目已产生价值7000万元的资产(如已建成的房产),足以覆盖1亿元的集资款本息,诈骗数额应为0,因为所有集资款都有返还的可能,但如果项目失败,仅剩3000万元资产,则诈骗数额为7000万元(1亿总本金 - 3000万可变现资产)。
- 如果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无法覆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
- 这说明行为人虽然进行了部分投资,但其投资规模和盈利能力根本不足以偿还巨额集资款,其本质上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目的是为了掩盖资金窟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认定方法:将全部集资款总额认定为诈骗数额,因为无论资金流向何处,最终都无法返还,其欺骗的本质没有改变。
- 举例:某公司集资1亿元,其中8000万元用于投资一个高风险、无实际盈利前景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00万元被挥霍,案发时,投资项目血本无归,其诈骗数额就是1亿元。
- 如果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能够覆盖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
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
- 认定方法:用于“借新还旧”或“以旧还新”的资金,本质上是为了维持骗局、继续骗取更多资金,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 举例:A公司用B、C、D...等新投资者的钱,向A公司的早期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本金,这些返还的资金,是从后续被骗取的资金中划拨的,是诈骗行为的延续,因此全部计入诈骗总额。
量刑档次的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对应的数额标准如下(以人民币计算):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 | 备注 |
|---|---|---|
| 基本档 | 数额较大 | 个人:10万元以上 单位:50万元以上 |
| 加重档 | 数额巨大 | 个人:100万元以上 单位:500万元以上 |
| 特别加重档 | 数额特别巨大 | 个人:1000万元以上 单位:5000万元以上 |
注意:
- 这里的“数额”就是上文所述的“实际骗取并无法返还的数额”。
- 除了数额,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入罪和加重情节,例如造成集资参与者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可能构成犯罪或加重处罚。
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案发前返还”的扣除
- 扣除范围:只扣除本金和合法利息,如果集资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定保护上限),超出的部分不应扣除。
- 扣除时间:必须是案发前的返还,案发后,无论是司法机关追缴、退赔,还是行为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赔,都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但可以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情节。
- 举例:诈骗数额为1000万元,案发前,行为人已向集资参与者返还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50万元,最终的诈骗数额为 1000万 - 200万 - 50万 = 750万元。
关于集资成本、中介费用的扣除
- 原则:为了实施诈骗而支付的所有成本,都应计入诈骗数额,不能扣除。
- 具体包括:
- 广告费、宣传费。
- 中介费、返点费。
- 给业务员的提成。
- 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费用。
- 其他为骗取资金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举例:为实施诈骗,行为人花费了100万元做广告,50万元给中介,这150万元是诈骗成本,应计入诈骗总额,不能从总集资款中扣除。
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一个结合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综合判断过程,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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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总额:先计算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从所有集资参与者处获取的总资金。
- 扣除返还:从总额中减去案发前已经返还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 评估用途:分析剩余资金的去向,判断其是否用于能够“覆盖债务”的真实生产经营。
- 能覆盖:诈骗数额为扣除返还后,仍无法覆盖的本金部分。
- 不能覆盖:诈骗数额为总额减去案发前返还的本金和利息。
- 累计计算:多次诈骗的,将各次诈骗的数额相加。
- 成本计入:所有为实施诈骗而支出的成本,都包含在最终的诈骗数额内。
最终得出的数额,将直接决定行为人面临的刑事处罚的轻重,这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建议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务必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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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806.html发布于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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