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核心概念与法律依据
追加当事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由于有新的诉讼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其加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使其成为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制度。
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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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 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第一百三十二条:这是追加当事人的直接法律条款。
- 第一款: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
- 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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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是对民诉法具体应用的详细解释,操作性极强。
- 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范围,即“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 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追加的具体程序,即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
-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这也是广义上“追加当事人”的一种重要类型。
追加当事人的主要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追加当事人主要分为两大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和普通共同诉讼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最为常见和重要。
(一) 必须追加的情形(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种情形下,被追加的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将其追加进来,不仅无法查清事实,而且作出的裁判也无法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依职权进行追加。
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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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纠纷:
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等,起诉时,所有共有人都应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丈夫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妻子必须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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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纠纷:
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挂靠集体或国有企业经营,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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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债务承担:
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债务,由分立或合并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分立或合并后的所有法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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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对因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起诉时,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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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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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涉及多个责任主体:
- 如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雇主是被告;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可以将雇员列为共同被告。
- 共同侵权人(如共同殴打他人)应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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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部分继承人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其他未起诉的继承人也必须被追加为共同原告。
(二) 可以追加的情形(普通共同诉讼)
在这种情形下,被追加的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但并非不可分割,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追加,这种追加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 多个购房者分别起诉同一个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或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同,可以合并审理,经各购房者同意后,可以将他们追加为共同原告。
追加当事人的程序
(一) 追加的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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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追加:
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其未参加诉讼,应主动依职权追加,这是法院的职责,无需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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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追加:
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或被告)认为有其他人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诉讼,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二) 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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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或依职权审查:
- 当事人申请的,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写明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信息、申请事实与理由。
- 法院依职权的,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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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与裁定:
- 法院对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的情况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条件。
- 如果理由成立:法院会制作《民事裁定书》,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 如果理由不成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法院会制作《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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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被追加的当事人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反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申请回避、上诉等。
- 义务: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殊情形:执行程序中的追加
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但存在其他可以承担责任的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这同样是“追加当事人”的重要应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常见情形:
-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追加其出资人或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为被执行人。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况,追加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的特点:
- 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
-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提起上诉。
总结要点
- 核心标准:判断是否追加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特别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 两种启动方式:法院依职权(对必要共同诉讼)和当事人申请(对普通共同诉讼或有必要的情形)。
- 法律文书:无论是追加还是驳回追加申请,法院都必须出具《民事裁定书》,这是重要的程序保障。
- 救济途径:对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有权上诉,对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裁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 权利保障:被追加的当事人不是“局外人”,而是享有完整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可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梳理能帮助您全面了解中国法律关于“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如果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7535.html发布于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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