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与赠予诈骗,如何精准区分法律定性?
“借”是打算还,“赠”是打算给。 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或“给”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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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从多个维度对这两种行为进行详细的辨析。
核心定义与本质区别
借款型诈骗
- 定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并承诺将来归还,这里的“归还”承诺只是一个幌子,其真实目的就是骗取财物并永久占有。
- 本质:“名为借款,实为诈骗”,它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诈骗犯罪。
- 核心特征:“借”是手段,“骗”是目的。
赠予型诈骗
- 定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并谎称该财物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或有权赠与,这里的“赠与”同样是一个谎言,其真实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
- 本质:“名为赠予,实为诈骗”,它利用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或情感,以赠与为名,行诈骗之实。
- 核心特征:“赠”是借口,“骗”是目的。
详细对比分析
| 对比维度 | 借款型诈骗 | 赠予型诈骗 |
|---|---|---|
| 主观意图 | 核心区别,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归还借款的真实意图,他/她只是把“借款”作为骗取财物的工具和借口。 | 核心区别,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赠与财物的真实意图,他/她只是把“赠与”作为骗取财物的工具和借口。 |
| 客观行为 | - 出具借条/签订借款合同:这是最常见的伪装,让行为看起来合法。 - 承诺利息和还款日期:增加骗局的可信度。 - 编造急需用钱的理由(如投资、周转、看病等)。 |
- 虚构身份或关系:冒充富二代、成功人士、或编造特殊关系(如恋人、干亲)。 - 编造财富来源:谎称有遗产、海外汇款、中奖等,让“赠与”显得合理。 - 主动给予小额财物:初期可能给予少量礼物或金钱,建立信任,为后续骗取更大财物铺路(俗称“杀猪盘”中的“养猪”阶段)。 |
| 双方关系 | 双方关系通常比较直接和明确,借贷关系”。 | 双方关系往往建立在虚假的情感或身份认同之上,如网恋、交友、冒充亲友等,关系更复杂,情感因素更多。 |
| 关键证据 | - 借条/借款合同:这是最关键的“物证”,也是证明“借款”形式存在的证据。 - 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交付。 - 通讯记录:证明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图,如承认没钱、失联、编造新的借款理由等。 - - 对方挥霍、转移财产的证据:证明其无归还能力,印证非法占有的目的。 |
- 虚构身份的证据:如伪造的资产证明、聊天记录中关于虚假财富的描述。 - 小额给予的证据:证明其“养猪”的套路。 - 通讯记录:证明其建立虚假关系、编造赠与理由的过程。 - 没有赠与动机的证据:双方关系并不亲密,没有理由进行大额赠与。 |
| 法律定性 | 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虚构事实 ->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对方遭受损失。 | 同样构成诈骗罪,其行为逻辑与借款型诈骗完全一致,只是“虚构的事实”从“借款能力”变成了“赠与的资格和意愿”,法律评价的是其“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而非具体借口是“借”还是“赠”。 |
| 受害人心理 | 受害人通常基于信任和“有借有还”的商业惯例而交付财物,受骗后,会积极追讨借款。 | 受害人通常基于情感依赖、爱慕虚荣或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而交付财物,受骗后,往往伴随着情感上的巨大创伤。 |
如何区分?—— 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真实意图”,法院和公安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审查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
- 借款型诈骗:借款人是否真的有偿还能力?借款后,他/她是否有积极筹款、沟通还款的实际行动?如果借款后立即失联、将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或编造新的理由继续借款,基本可以认定其无归还意图。
- 赠予型诈骗:所谓的“赠予人”是否真的拥有其声称的财富?他/她是否有能力进行如此大额的赠与?如果其生活消费水平与所称财富严重不符,或者所谓的“财富”根本不存在,则“赠予”的说法就是谎言。
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
- 借款型诈骗:到期后,债权人(出借人)是否会催讨?行为人是积极搪塞、拖延,还是直接否认借款事实、失联?如果态度恶劣,拒绝沟通,是重要的诈骗佐证。
- 赠予型诈骗:当受害人对“赠予”提出疑问或要求停止时,行为人是否会恼羞成怒、拉黑失联,还是能给出合理解释?
审查“借条”或“赠予”的真实性
- 借条:借条是真是假?内容是否被强迫?如果借条是事后补的,或者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 赠予:是否有书面赠予合同?赠予是否符合常理?一个刚认识不久的网友,为何要“赠予”你巨额财物?这本身就不符合逻辑。
审查双方关系基础
- 借款型诈骗:双方可能是熟人、朋友或商业伙伴,关系基础是现实的。
- 赠予型诈骗:双方关系往往非常突然、迅速升温,且建立在极其不真实的基础上(如网恋第一天就“爱上你”并要“赠予”你全部家产)。
一个特殊的中间地带:名为“赠予”,实为“借贷”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方以“赠予”的名义向另一方转账,但实际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或附有条件(如要求结婚、共同生活等)。
- 法律认定: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它属于“名为赠予,实为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
- 判断标准:关键看双方的真实合意,如果事后能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所谓的“赠予”实际上是一笔借款,或者是以结婚等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予”,那么法院会支持返还的请求。
- 与诈骗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开始确实打算“给”,只是这个“给”是有条件的,或者双方对这笔钱的性质存在误解,而诈骗的核心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给”或“还”。
| 借款型诈骗 | 赠予型诈骗 | |
|---|---|---|
| 核心伪装 | 借款合同、借条 | 虚假身份、情感关系、虚假财富 |
| 欺骗话术 | “我周转一下,下个月就还你” | “我中奖了,钱都是你的” / “我爱你,这些钱都给你” |
| 法律定性 | 诈骗罪 | 诈骗罪 |
| 维权关键 | 证明对方无还款意图 | 证明对方无赠与资格和意图 |
无论是“借”还是“赠”,只要行为人从始至终就没有“还”或“给”的真实想法,而是以此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就构成了诈骗罪。 作为普通人,在遇到大额资金往来时,务必保持警惕,保留好所有书面和电子证据,切勿被表面的言辞或情感所蒙蔽,一旦发现自己可能被骗,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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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98.html发布于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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