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具体包含哪些类型?
金融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在了解具体罪名前,先明确其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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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分金融诈骗罪与普通民事纠纷(如贷款逾期、违约)的关键,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而是想通过诈骗手段将钱据为己有。
- 客观方面:利用了金融活动或金融工具(如银行、证券、保险、信贷等),并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
- 犯罪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 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即公司、企业等组织)。
金融诈骗罪的具体罪名分类
以下是《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共8个具体罪名:
针对信贷资金的诈骗
-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
- 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常见手段:
-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伪造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
-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 目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针对金融票证的诈骗
-
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 行为:利用金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 常见手段: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
- 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
- 冒用他人的票据。
-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
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 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
- 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针对的是“银行结算凭证”,而非“票据”。
针对信用卡的诈骗
-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
- 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 常见手段: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捡到后使用、偷取后使用、骗取密码后使用等)。
-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是信用卡诈骗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针对证券、期货的诈骗
-
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第195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
- 常见手段: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 骗取信用证。
-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
有价证券诈骗罪 (刑法第197条)
- 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
- 目标: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有价证券。
针对保险的诈骗
- 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
- 行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
- 主体特殊:主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时也包括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 常见手段:
- 虚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
-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如故意烧毁自己投保的车辆、房屋。
-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 伪造理赔材料:夸大损失程度,或者虚构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
其他综合性的金融诈骗
-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
- 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 特点: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单位犯罪
上述所有金融诈骗罪,除了贷款诈骗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外,其他罪名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罪名 | 主要目标 | 常见手段 |
|---|---|---|
| 集资诈骗罪 | 社会公众的资金 | 虚假项目、高息回报、公开宣传 |
| 贷款诈骗罪 |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 虚假理由、虚假文件、虚假担保 |
| 票据诈骗罪 | 汇票、本票、支票 | 使用伪造/作废票据、冒用、空头支票 |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银行结算凭证 |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汇款凭证等 |
| 信用证诈骗罪 |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单据 |
| 信用卡诈骗罪 | 信用卡资金 | 使用伪造卡、冒用卡、恶意透支 |
| 有价证券诈骗罪 | 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 |
| 保险诈骗罪 | 保险金 | 虚构事故、制造事故、夸大损失 |
了解这些罪名有助于我们识别和防范身边的金融诈骗风险,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如果不幸遭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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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45.html发布于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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