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收款行为如何定性为诈骗手段?
核心概念:合同诈骗罪 vs. 民事合同欺诈
要区分合同诈骗罪(刑事犯罪)和民事合同欺诈(民事纠纷),这是理解您问题的关键。
| 区别点 | 合同诈骗罪 (Criminal) | 民事合同欺诈 (Civil) |
|---|---|---|
| 性质 | 刑事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权 | 民事违约,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 |
| 目的 | 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 | 为了促成交易、获取不当利益,但仍有履行的意愿和能力 |
| 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坐牢、罚金 |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撤销合同、返还财产 |
| 核心 |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欺骗的故意 |
“用诈骗手段收款”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意味着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想好好做生意,而是把签合同当成一个“幌子”或“工具”,目的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律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客体要件
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这种行为不仅骗了个人/企业的钱,还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基础。
客观要件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 “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这是“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如电信诈骗)的关键区别,诈骗行为必须与合同有关。
- “诈骗方法”:这是您问题的核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例子:A公司根本不存在,却刻了假公章,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骗取B公司的预付款,或者,张三冒用“王五”的名义,以其公司的名义签合同收款。
-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例子:为了证明自己有履约能力,李四用一张伪造的银行存单或一张早已作废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收款。
-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例子:赵六没有能力供应100吨钢材,但他先与对方签订10吨钢材的合同,按时交货并收款,取得对方信任后,再诱骗对方签订100吨的大合同,收款后携款潜逃,这就是典型的“钓鱼式”诈骗。
-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例子:孙七收到对方支付的50万元预付款后,第二天就关掉手机、更换住址,玩“人间蒸发”,这种行为直接表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如:故意隐瞒合同的重大瑕疵、诱骗对方在对方根本不可能履行的合同上签字等。
-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主体要件
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合同诈骗罪)。
主观要件
这是最核心、也是最关键的认定点!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他/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合同约定的对价(如货物、服务等),而是为了非法地、永久地占有对方的财物。
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会只听行为人的一面之词,而是会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推定,以下情况是重要的判断依据:
- (1) 是否无实际履行能力? 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是否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 (2) 是否未履行任何义务? 收款后,行为人是否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实质性准备?
- (3) 是否携款潜逃? 收款后是否立即消失、转移资产、隐匿财产?
- (4) 是否肆意挥骗款? 将骗取来的款项用于赌博、吸毒、奢侈消费等,而非用于经营活动或合同履行。
- (5) 是否隐匿、销毁合同? 为了逃避责任,是否故意销毁合同文件、财务账目等?
- (6) 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 在对方发现要求退款时,是否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流程
当发生“用诈骗手段收款”的纠纷时,通常会经历以下过程:
- 报案与立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数额和初步证据)。
- 侦查:公安机关会收集证据,包括:
- 合同文本: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 资金流水:查明款项的流向,看是否被用于挥霍、转移或隐匿。
- 行为人背景:调查行为人的实际履约能力、过往经营记录等。
- 证人证言: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知情人。
- 客观行为:查明行为人在收款后的具体行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 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最终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 法院审判: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会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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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vs. 普通诈骗罪(如诈骗罪)
- 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载体,如果行为人只是虚构事实(如中奖、投资)骗钱,与合同无关,就是普通诈骗罪,如果行为人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这个过程来骗钱,就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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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vs. 民事合同欺诈
- 区别:核心在于主观意图,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做成生意,最终会(或试图)履行合同,只是可能会在质量、数量上打折扣,或者在履约后能“赚到钱”,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目的是“白拿钱”。
“用诈骗手段收款合同诈骗”是一个高度概括的说法,在法律上,它指向的是合同诈骗罪。
要构成此罪,必须满足:
- 形式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
- 结果上:骗取了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
- 本质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签订合同只是一个幌子,真实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遇到了类似情况,最关键的第一步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可能收集和保留好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对方无力履约的证据等,这些都是认定犯罪、追回损失的关键。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13.html发布于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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