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是否设终身监禁?
是的,中国法律中有终身监禁(Life Imprisonment)的规定,但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缓期执行(死缓)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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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于两类极其严重的贪腐犯罪案件。
核心要点解析
法律依据
终身监禁的规定主要来源于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在贪污罪和受贿罪中引入了终身监禁制度。
适用对象和条件
终身监禁不适用于所有犯罪,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主要针对:
- 犯罪类型:贪污罪和受贿罪。
- 犯罪情节:
- 数额特别巨大:通常指贪污或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
-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多次贪污受贿、在灾难或紧急状态下受贿、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等。
- 前提条件:罪犯原本应当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要区别:对于普通的死缓犯,在二年缓刑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通常会减为无期徒刑,而终身监禁就是阻止这种“自动减刑”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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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这是终身监禁最核心的特征,一旦被判处终身监禁,就意味着:
- 终身监禁:罪犯必须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不可能被减刑为有期徒刑。
- 不得假释:罪犯永远没有获得假释(Parole)的机会。
- 唯一可能的变化: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如果罪犯在终身监禁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执行死刑,但这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判决方式:决定终身监禁 vs. 自动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的判决分为两种情况,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严厉性:
A. “决定型”终身监禁 (Discretionary Life Imprisonment)
- 适用条件:罪犯符合上述“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等条件,本应判死缓。
- 判决过程: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假释”。
- 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B. “自动型”终身监禁 (Mandatory Life Impris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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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条件:罪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判决过程:法院在判决死缓时,必须直接宣告在其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自动转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官没有选择权。
- 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可以处死刑,也可以不处死刑。” 这部分解释了“自动型”的适用情形。
总结与意义
| 特征 | 描述 |
|---|---|
| 法律性质 | 不是独立刑种,是死缓的一种特殊执行结果。 |
| 适用范围 | 仅限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
| 核心后果 |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
| 判决方式 | 决定型(法院可以选)和自动型(法院必须判)。 |
| 立法目的 | 严厉打击腐败: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切断其“花钱消灾、出狱东山再起”的幻想。 限制司法裁量权:防止在贪腐案件中滥用死刑,同时避免对重刑犯轻易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顺应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已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替代死刑的最严厉刑罚。 |
当您看到中国有贪腐官员被判处“终身监禁”时,其法律含义是:该犯本应被判死刑,但因故(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被判了死缓,法院进一步决定或依法规定,其在服刑期间将永远无法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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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658.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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