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这是一个非常专业且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诉讼诈骗行为在本质上与诈骗罪非常相似,但在传统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它曾长期被排除在诈骗罪之外,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目前的主流观点和立法趋势已经将其纳入诈骗罪的规制范围。
下面我将从几个层面为您详细解析:
核心争议:为什么诉讼诈骗曾不被认为是诈骗罪?
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角诈骗”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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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诈骗罪的结构(二角诈骗):
- 行为人(诈骗者) → 受害人(财产处分人) → 财产损失
- 在这种结构中,被骗人和财产受损人是同一个人,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直接让受害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导致自己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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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的结构(三角诈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为人(诉讼诈骗者) → 法院(被骗人/财产处分人) → 受害人(财产损失人)
- 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欺骗的对象是法院(法官),而不是最终的财产受损人,法院基于对行为人伪造的证据的信任,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并强制执行了受害人的财产。法院是“被骗人”,而受害人则是“财产处分人”。
传统观点认为,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不符合传统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诉讼诈骗行为,要么无法定罪,只能以妨害司法罪(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较轻的罪名处罚,要么只能以诈骗罪的“口袋罪”来处理,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法律与司法实践的演变:从争议到明确
随着社会发展和新型犯罪的出现,司法界和立法界逐渐认识到,对诉讼诈骗放任不管会严重破坏司法权威和公民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突破
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关于通过伪造证据获得法院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
“对于通过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 伪造证据罪 定罪处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个答复虽然将其定性为妨害司法罪(后《刑法修正案(九)》将此修改为“虚假诉讼罪”),但至少在司法层面,首次承认了诉讼诈骗的刑事可罚性,并将其与普通诈骗罪区分开来。
立法的明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关键一步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313条之一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并将其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章中。
法条原文: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条法律的出台,意味着:
- 诉讼诈骗行为被独立定罪:立法者专门设立了“虚假诉讼罪”来规制这种行为,解决了以往定性不清、处罚偏轻的问题。
- 行为模式清晰:核心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双重保护:该罪名既保护了“司法秩序”(妨害司法罪的法益),也保护了“他人合法权益”(财产法益)。
当前的观点:诉讼诈骗与诈骗罪的关系
在“虚假诉讼罪”出台后,诉讼诈骗的定性问题变得清晰,但也带来了新的思考:诉讼诈骗与诈骗罪是什么关系?
理论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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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这是最被广泛接受的观点,一个诉讼诈骗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
- 虚假诉讼罪:侵犯了司法秩序和他人财产权。
- 诈骗罪:通过欺骗法院(被骗人)的方式,最终非法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是其典型形式)。
根据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即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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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择一重罪”? 这需要比较两个罪名的法定刑。
- 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 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诈骗罪的刑罚重于虚假诉讼罪,当一个诉讼诈骗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除非存在特殊情节(行为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单纯地为了损害对方名誉或拖延诉讼,此时可能只构成虚假诉讼罪)。
| 问题 | 答案 |
|---|---|
| 诉讼诈骗是诈骗罪吗? | 在现行法律下,是的,它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罪。 |
| 为什么过去有争议? | 因为它不符合传统“二角诈骗”的结构,而是“三角诈骗”,法院的裁判行为是否算“财产处分”存在理论分歧。 |
| 现在法律如何规定? | 《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设立了“虚假诉讼罪”来规制诉讼诈骗行为。 |
| 实践中如何处理? | 诉讼诈骗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诈骗罪的刑罚更重,最终通常以诈骗罪论处。 |
诉讼诈骗就是披着“合法诉讼”外衣的诈骗,法律现在不仅看穿了这层外衣,而且用更严厉的诈骗罪来惩罚它,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司法的纯洁性。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42.html发布于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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