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诉讼诈骗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何界定?

99ANYc3cd6 前天 2
诉讼诈骗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何界定?摘要: “诉讼诈骗罪”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独立的罪名,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中,行为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通常根据其具体手段和情节,被认定为诈骗罪或侵占罪,以诈...

“诉讼诈骗罪”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独立的罪名。

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中,行为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通常根据其具体手段和情节,被认定为诈骗罪侵占罪以诈骗罪论处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当我们讨论“诉讼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实际上是在讨论以虚假诉讼方式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的核心要素

立案标准主要围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并结合虚假诉讼的特殊性。

核心行为:提起虚假诉讼

这是诉讼诈骗的前提,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

  • 捏造事实: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事实,虚构借款、伪造合同、伪造借条、伪造产权证明等。
  • 隐瞒真相:隐瞒真实情况,使法院作出错误判断,债务已经清偿却仍起诉要求还款,或者隐瞒财产已转移的事实等。
  • 伪造证据:提供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其虚假的诉讼请求。

主观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是为了通过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非法骗取、占有他人的财产,这是区分恶意诉讼与诉讼诈骗的关键,如果只是为了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名誉等目的,而不涉及非法占有财物,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虚假诉讼罪),但不构成诈骗罪。

客观后果:骗取了法院的生效裁判并造成实际损失

这是构成本罪的关键环节,也是立案时需要重点审查的。

  • 骗取了法院的生效裁判: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成功误导了法院,导致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这个“生效裁判”是行为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合法外衣”。
  • 造成了实际损失:基于法院的生效裁判,行为人或其同伙实际取得了对方的财产,或者使对方被迫交付了财产,给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立案追诉的金额标准(量化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

  • 数额较大:这是刑事立案的起点标准。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起点可能是1万元;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是3000元。
  • 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诈骗罪(未遂)立案追究:

    •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 在虚假诉讼中,如果存在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如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多次虚假诉讼等),即使财产损失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被立案。

立案标准总结表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可以参考下表:

立案维度 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说明
核心行为 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是诉讼诈骗的手段。
主观目的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或恶意诉讼。
客观后果 成功骗取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并据此实际取得或意图取得他人财产,造成被害人损失。 这是犯罪既遂的关键标志。
立案金额 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具体标准以各省规定为准)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立案情节 未达金额但有其他严重情节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
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如多次虚假诉讼)。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一个重要的区别:虚假诉讼罪 vs. 诈骗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这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罪名竞合的问题。

  • 虚假诉讼罪:主要规制的是“无中生有”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即完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其保护的主要是司法秩序,立案标准相对较低,只要“情节严重”即可入罪(如致使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
  • 诈骗罪:规制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保护的主要是财产权

如何区分与适用?

司法实践中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1. 如果行为人完全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但并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了商业诋毁、排挤竞争对手),则构成虚假诉讼罪
  2.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了他人财物,则同时触犯了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由于诈骗罪的法定刑通常重于虚假诉讼罪,因此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对“诉讼诈骗”行为以诈骗罪立案,主要审查以下几点:

  1. 你是否编造了根本不存在的官司去告别人?(捏造事实)
  2. 你打官司的根本目的是不是为了骗对方的钱?(非法占有目的)
  3. 你是否通过官司,真的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并且成功地从对方那里骗到了钱?(造成实际损失)
  4. 你骗的钱,是否达到了当地刑事立案的最低标准(通常是几千到一万)?(数额较大)

如果以上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该行为就很可能构成诈骗罪,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368.html发布于 前天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宁波恒顺财经知识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