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的团伙诈骗案例
“杀猪盘”+虚假投资平台特大网络诈骗案
这是一个近年来高发、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的典型案例,通常被称为“杀猪盘”诈骗的升级版。
案件概述
- 案件名称: “XX财富”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 犯罪团伙: 一个以境外(如东南亚某国)为据点,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的跨国犯罪集团。
- 主要手段: “杀猪盘”情感诈骗 + 虚假投资平台诈骗。
- 涉案金额: 超过人民币2亿元。
- 受害人数: 涉及全国31个省份的受害者逾千人。
- 主犯判决: 首犯张某、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余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团伙组织架构
该团伙采用了类似“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内部分工明确,层级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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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决策层(老板/“水房”老板):
- 负责整个诈骗集团的运作、资金分配、购买作案工具(服务器、公民信息等)。
- 通常藏身境外,通过加密通讯软件遥控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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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组(“机房”):
- 负责搭建和维护虚假的投资网站、APP。
- 开发具有后台操控功能的交易系统,可以实时修改数据,制造盈利假象。
- 负责技术反侦察,确保服务器和通讯工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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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组(“话务部”):
- 负责寻找潜在受害者,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姓名、电话、职业等)。
- 使用机器人或人工在社交平台(如微信、陌陌、抖音)上大量添加好友,或通过短信、电话进行初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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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组”(“恋爱部”):
- 这是诈骗的核心环节,成员多为年轻男女,经过专业话术培训。
- 角色扮演: 他们会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成功人士”、“温柔体贴的异性”等身份。
- 建立感情: 通过长期聊天、嘘寒问暖、分享虚假的“成功经历”等方式,与受害者建立深厚的恋爱关系或信任关系,这个过程被称为“养猪”。
- 目的: 获取受害者的信任,为后续的诈骗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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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盘组”(“业务部”):
- 在受害者“上钩”后,由“杀猪手”将聊天权转交给“操盘手”。
- 诱导投资: “操盘手”会以“内部消息”、“稳赚不赔”等理由,向受害者推荐他们自己搭建的虚假投资平台(如虚假的股票、虚拟货币、外汇平台)。
- 初期盈利: 鼓励受害者进行小额投资,并利用后台操作,让受害者看到账户里的资金“快速增长”,并成功提现,以此彻底打消受害者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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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组”(“水房”):
- 负责将骗来的资金快速“洗白”。
- 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跑分、使用大量银行卡“洗钱”等方式,将赃款层层转移,最终流向境外。
诈骗流程(“养猪-杀猪-吃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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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阶段(建立信任):
- 小王(化名)是一名30岁的公司职员,生活平淡,一天,一个微信好友申请“Linda”加了她,头像是一位气质优雅的女性。
- “Linda”非常健谈,分享自己是一位金融公司的高管,生活富足,经常出国旅游,她与小王聊工作、聊生活、聊兴趣爱好,给予小王前所未有的关心和情感慰藉。
- 经过一个月的“网恋”,小王彻底相信了“Linda”,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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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阶段(引诱投资):
- “Linda”开始向小王“透露”自己的“赚钱秘籍”,她说自己有一个“XX财富”的内部投资渠道,回报率极高,但名额有限。
- 她先是发自己账户里每天盈利几万块的截图给小王看,并“好心”地表示,想帮小王一把。
- 小王起初很犹豫,但看到“Linda”账户里不断增长的数字,加上她的劝说,决定尝试一下。
- “Linda”发来一个链接,小王下载了“XX财富”APP,起初,小王投入了5万元,APP显示账户变成了6万,他尝试提现,成功收到了1万元利润,这下,小王彻底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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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猪”阶段(大额收割,平台关闭):
- “Linda”开始怂恿小王“加大仓位”,说这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可以“一夜暴富”。
- 在“爱情”和“高回报”的双重诱惑下,小王开始抵押房产、向亲友借钱,前后累计投入了200多万元。
- 当小王最后一次想要提现时,发现APP无法登录,客服电话也无人接听,他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随即报警。
司法判决与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通过资金流向、网络追踪等技术手段,锁定了位于境外的犯罪团伙,并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成功将包括张某、李某在内的主要成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团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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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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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首犯张某、李某: 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全部犯罪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核心成员(技术、话务、操盘负责人):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般成员(话务员、“杀猪手”等):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其具体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警示
- 警惕“完美人设”: 网络上认识的“高富帅”、“白富美”很可能是诈骗分子的伪装,他们的话术经过精心设计,专门针对人性的情感需求。
- 拒绝“高回报”诱惑: 任何声称“稳赚不赔”、“内部消息”的投资都是骗局,真正的投资都有风险,不可能只赚不赔。
- 保护个人信息: 不要随意在网络上泄露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
- 涉及金钱往来务必谨慎: 在网络交友中,一旦涉及金钱、转账,一定要提高警惕,凡是引导你去陌生平台投资的,99.9%是诈骗。
- 及时止损并报警: 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骗,应立即停止转账,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现代团伙诈骗的产业化、智能化特点,也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零容忍”、严厉打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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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302.html发布于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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