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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测试如何科学评估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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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测试如何科学评估专业能力?摘要: 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测试考试说明:本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请仔细阅读题目,在答题纸上作答,本测试旨在考察你的法律基础知识、逻辑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第一部分:...

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测试

考试说明:

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测试如何科学评估专业能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本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2. 请仔细阅读题目,在答题纸上作答。
  3. 本测试旨在考察你的法律基础知识、逻辑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说明】 每题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具有更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B. 法律规则是具体的、明确的,而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概括的。 C.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不能同时适用。 D. 法官在裁判时,必须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存在漏洞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后张三到期未还,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 2年 B. 3年 C. 5年 D. 20年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订单,欲购买一批钢材,订单中写明了钢材的型号、数量、价格,并要求乙公司在5日内答复,乙公司收到订单后,认为价格过低,便在6日后回复,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成交,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超期回复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 A. 能,因为乙公司的回复超过了甲公司指定的5日期限。 B. 不能,因为乙公司的回复构成新要约,甲公司可以决定是否承诺。 C. 能,因为乙公司的回复是实质性变更了要约内容。 D. 不能,因为乙公司的回复属于承诺,只是超过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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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将李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阶段,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 李某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 王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提起上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公司也交付了房屋,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一年后,甲公司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房屋所有权归乙公司,因为乙公司已合法占有房屋。 B. 房屋所有权归丙公司,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C. 甲公司对乙公司构成违约,但对丙公司不构成侵权。 D.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理解,错误的是: A. 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B.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否认的,无需举证。 C.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初步关联,而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B.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C.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 D.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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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李某,应当决定: A. 从重处罚 B. 加重处罚 C. 数罪并罚 D. 累犯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 合同的复印件 B. 证人听到的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的证言 C. 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D. 鉴定意见书

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原告王五诉被告赵六要求返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被告赵六承认收到了5万元,但主张这是王五赠与他的,对于该5万元的性质,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 原告王五 B. 被告赵六 C. 法院依职权调查 D. 谁主张,谁都不需要举证,由法院自由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A. 年满六十周岁 B.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 C. 调离本法院 D. 辞去公职

法官助理在协助法官草拟裁判文书时,对于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应当: A. 直接按照法官的口头指示进行归纳,无需查阅卷宗。 B. 在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归纳,并与法官沟通确认。 C. 完全参照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来确定。 D. 如果案情复杂,可以省略争议焦点的归纳,直接写事实和理由。

下列关于送达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直接送达是送达的首选方式。 B.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C. 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寄出地为送达地点。 D. 留置送达必须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张某委托律师李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李某可以从事的活动是: A.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B. 会见张某,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C. 调取证物 D. 与张某通信,串供

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B.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 C.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D. 再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在一起侵权案件中,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甲、乙、丙三人共同过失行为导致的,甲的过失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概率为30%,乙为50%,丙为2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甲、乙、丙平均分担责任。 B. 由甲、乙、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30%、50%、20%)承担责任。 C. 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再按30%、50%、20%的比例分担。 D. 由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分别承担30%、50%、20%的责任。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均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B.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收取,并上缴国库。 C.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D.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住处,无权会见他人。

法官助理在整理案卷材料时,发现一份关键证据的来源可能不合法,你认为最合适的做法是: A. 直接将该证据剔除,不放入案卷。 B. 在向法官汇报案情时,口头提醒法官注意该证据的合法性。 C. 制作一份书面材料,详细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附上相关法律条文,作为附件提交给承办法官。 D. 与提供该证据的律师或当事人沟通,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A.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C. 起诉时被告被宣告失踪的案件。 D.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臆断,滥用职权和忽视职责。 B. 法官可以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私下接触。 C.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遵循法律规定的期限审理案件。 D.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从事与法官职责相冲突的职业。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题(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案例一(民事侵权案)

案情: 甲驾驶一辆小轿车(车主为甲)在通过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与骑电动车的乙相撞,造成乙受伤,电动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乙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万元,乙的电动车维修费为2000元,乙系某公司员工,因伤无法上班,导致其3个月工资损失共计1.5万元,乙要求甲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7万元。

甲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认为,乙主张的误工费过长,且护理费标准过高,只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付。

问题:

  1. 本案中,乙有权向谁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5分)
  2. 请分析乙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维修费、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10分)
  3. 如果乙起诉,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本案的赔偿主体和责任分担原则是什么?(5分)

案例二(刑事犯罪案)

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35岁,2025年,赵某因公司经营不善,产生通过电信网络诈骗获取钱财的念头,他通过网络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并伙同钱某(另案处理)编写了虚假的“刷单返利”APP程序。

2025年1月至3月间,赵某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刷单广告,诱骗被害人下载其制作的虚假APP,被害人王某、李某等20余人信以为真,向赵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投入“刷单本金”,在被害人投入少量本金并得到小额返利后,赵某便以“需要完成更高额度的任务才能提现”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投入更多资金,当被害人要求提现时,赵某便以“系统卡顿”、“账户被冻结”等理由拒绝,并将被害人拉黑,经查,赵某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5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的住所查获其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并扣押了其个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万元。

问题:

  1. 请指出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8分)
  2. 赵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本案中应如何定性?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6分)
  3. 公安机关从赵某处扣押的20万元存款,其性质是什么?应如何处理?(6分)

第三部分:法律文书写作题(共1题,20分)

案情: 原告张三诉称:他与被告李四是朋友关系,2025年5月1日,李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张三借款5万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张三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四的账户转账5万元,后张三多次催要,李四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张三认为,李四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李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2. 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被告李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口头答辩称:他确实收到了张三的5万元,但这不是借款,而是张三赠与他的,因为当时张三说“这钱你拿着,不用还了”,他还说,当时没有写借条,是因为两人关系好,不好意思。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5月1日,张三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四转账5万元,附言为“借款”,庭审中,张三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李四对收到5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该款为赠与。

任务: 请你作为法官助理,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草拟一份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部分。

要求:

  1. 格式规范,逻辑清晰,语言严谨、客观。
  2. 针对“经审理查明”部分,要客观、中立地概括法院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
  3. 针对“本院认为”部分,要结合事实和法律,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进行论证,并阐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一部分:选择题

  1. B,法律规则是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了权利义务和后果;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概括的,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A项错误,规则比原则更具操作性,C项错误,两者可以并用,D项错误,原则是规则的补充,在规则冲突或缺失时适用,并非“优先”。
  2. B,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借款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适用3年诉讼时效。
  3. B,乙公司的回复对价格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了新要约,而非承诺,甲公司收到新要约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即承诺)。
  4. 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A项错误,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不限于“立案后,一审判决前”,C项错误,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宜调解,D项错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被告人(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5. B,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或直接依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6. B。“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否认的,如果其否认是“否认事实”,则无需举证;但如果是“提出反主张”(如提出积极抗辩或反诉),则需要对自己的反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就需要对此举证。
  7. B,A项错误,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D项错误,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才需要复议前置。
  8. D,根据《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题中,李某犯的是盗窃罪和抢劫罪,均不属于上述三类犯罪,但根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本题中,前罪执行完毕后第4年再犯后罪,时间在5年内,构成累犯。
  9. C,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是经过转述、复制的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直接来源于其犯罪行为,是原始证据;且能直接证明其犯罪事实,是直接证据,A项是传来证据,B项和D项都是间接证据。
  10.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是“借款关系”,被告主张是“赠与关系”,借款关系和赠与关系都是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是“借款合同”成立,被告主张的是“赠与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订立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收到了钱,但这只是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是赠与,原告需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被告则需要证明双方有赠与的合意,应由原告对“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主张是一种积极的抗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的主要方在原告。
  11. D,根据《法官法》第42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应当依法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被开除的,A、B、C项都是提请免职的情形,但D项“辞去公职”是法官主动的行为,是辞职,是法定的免职情形之一,且表述最直接。
  12. B,法官助理的核心职责之一是辅助审判,争议焦点的归纳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助理必须全面、细致地阅卷,独立思考,形成自己的判断,再与法官沟通,这既是体现专业素养,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步骤。
  13. B,A项错误,直接送达是首选,但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不能时的替代方式,C项错误,邮寄送达的,以收件人所在地为送达地点,D项错误,留置送达无需见证人签字,只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即可。
  14. 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选项都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禁止性行为。
  15. C,A项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B项错误,对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D项错误,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16. C,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题中,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概率可视为过错程度),应按份责任,但《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每个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吗?题目描述是“共同过失行为导致”,通常理解为叠加原因,而非各自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应按份责任,但选项C“连带责任,内部再按比例分担”在实践中更常见,且更符合对受害人的保护原则,从法理上讲,共同过失是按份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叠加原因,法院有时会判决连带责任,让内部再追偿,本题选项C是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更具迷惑性,严格按法条,D更准确,但C在司法实践中更“正确”。(此题有争议,考察对司法实践的理解)。
  17. C,A项错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检法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B项错误,保证金由决定机关收取,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不得上缴国库,D项错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正当理由不得会见他人。
  18. C,法官助理的职责是辅助法官,发现问题后,应当以专业、规范的方式向法官汇报,形成书面材料是最严谨、最负责任的做法,便于法官全面了解情况并作出判断。
  19. A、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涉及必须进行鉴定、评估或者审计的;(三)案情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者诉讼标的额较大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外、涉港澳台的;(六)发回重审的;(七)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八)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九)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A和C都属于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0. B,这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明确禁止性规定,法官必须保持中立,避免与当事人单方接触,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民事侵权案)

答案:

  1. 乙有权向甲、甲的车载保险公司以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理由: 甲是侵权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对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乙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乙有权同时向多个主体主张权利。

  2. 各项损失分析: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应当得到支持。理由: 这三项费用是乙因人身伤害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和交通票据等证据证实,符合《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 电动车维修费2000元: 应当得到支持。理由: 这是乙的财产(电动车)遭受的损失,有维修费证据证实,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 误工费1.5万元: 应当得到支持,但具体数额可能需要调整。理由: 乙因伤无法上班,确实存在收入损失,有权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乙提供的工资损失证明是关键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如果保险公司对标准和期限有异议,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3. 被告确定与责任分担:

    • 被告: 乙应当将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 赔偿主体与原则:
      1. 交强险: 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医疗费限额、死亡伤残限额、财产损失限额)对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不考虑甲的责任大小。
      2. 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额内(本案为1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3. 侵权人: 如果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仍然不足以覆盖乙的全部损失,剩余部分由侵权人甲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4. 责任分担原则: 本案中甲负全责,因此不存在与乙分担责任的问题,核心是保险公司的赔付顺序和限额问题,最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甲赔付。

案例二(刑事犯罪案)

答案:

  1. 构成罪名为:诈骗罪。 理由: 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犯罪客体: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即虚构“刷单返利”的APP和提现障碍),骗取了王某等20余名被害人共计50余万元,其行为包括:①实施欺骗行为(购买信息、发送广告、制作虚假APP);②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相信可以刷单返利);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向赵某账户转账);④赵某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这四个环节环环相扣,清晰完整。
    • 犯罪主体: 赵某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赵某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以“拉黑”等方式拒绝提现,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
  2. 赵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否数罪并罚: 需要数罪并罚。 理由: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赵某购买信息的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方式,且数量达10万余条,属于“情节严重”,已单独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与后续的诈骗罪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等法定关系,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对赵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3. 20万元存款的性质和处理:

    • 性质: 该20万元存款属于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处理方式:
      1. 追缴: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的该20万元,属于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2. 返还: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被害人,如果多名被害人,应在被害人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返还后,如果仍有财产损失未得到弥补,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退赔。

第三部分:法律文书写作题

答案:

(一)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1日,原告张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四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元,转账附言载明为“借款”,原告张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该凭证载明了上述转账事实,被告李四对收到上述50000元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主张该款项系原告张三的赠与,并非借款,双方均未就款项性质达成书面协议。

(二)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50000元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理由如下:

第一,从款项交付情况看,原告张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款项,且在转账附言中明确注明为“借款”,该附言虽非正式借条,但可视为双方对款项性质的一种初步约定,是原告主张其权利的重要依据。

第二,从双方关系及交易习惯看,张三与李四虽系朋友关系,但朋友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并不必然等同于赠与,大额资金的出借,在缺乏书面借条的情况下,通过转账附言等方式注明款项性质,是较为常见的做法,李四主张系赠与,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三曾作出过“无需归还”的明确赠与意思表示。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张三已实际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四主张该款项为赠与,属于对张三主张的积极抗辩,依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李四仅凭口头辩称,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四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即借款期满之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注:此处为判决书格式,只需写出“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即可,无需写出判决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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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271.html发布于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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