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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查证的法律条款具体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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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查证的法律条款具体有哪些规定?摘要: 核心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规定检查证最直接、最核心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证:“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

核心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这是规定检查证最直接、最核心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

公安检查证的法律条款具体有哪些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证

    •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关键点
      • 目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 对象: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
      • 范围: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等“其他有关的地方”。
      • 程序: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 第一百三十九条: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

    •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 关键点
      • 例外情形:在执行逮捕、拘留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不使用搜查证。
      • 什么是“紧急情况”:通常指情况紧急,不立即搜查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或转移证据等情况。
      • 事后补证:即使是无证搜查,也应在搜查笔录中注明紧急情况的原因,并可能需要事后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程序要求

    •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关键点
      • 制作笔录:搜查过程必须制作笔录。
      • 签名见证:需要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家属以及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搜查人拒绝的,应在笔录中注明,不影响搜查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这部法律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基本法,为检查行为提供了更广泛的授权和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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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盘问、检查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继续盘问: (一)有违法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二)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且在现场的; (三)所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危险品的。”
    • 关键点
      • 对象: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 证件: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证件”(如警官证)。
      • 性质:这是现场盘问和检查,是一种即时性的、强度较低的强制措施,不等于需要搜查证的搜查,它更侧重于快速识别和处置。
  • 第十二条:优先使用警械和武器

    •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 关联点:这条虽然不直接规定检查证,但它规定了警察在执行包括检查在内的任务时,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力边界,强调了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关于搜查的具体操作流程、搜查证的审批、制作等有更详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主要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中第八十条也规定了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物品、人身不得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物品、人身不得检查。

核心要点总结

  1. 法律依据

    • 刑事搜查: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持有搜查证
    • 治安检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 现场盘问:依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仅需出示警官证,无需专门的法律文书。
  2. “检查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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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刑事诉讼中,称为“搜查证”
    • 在治安管理中,称为“检查证明文件”
    • 两者性质类似,都是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明确了检查的对象、地点和目的。
  3. 例外情况(无证检查/搜查)

    • 紧急情况:在执行逮捕、拘留时,为防止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可以无证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39条)。
    • 现场盘问:对有嫌疑的人进行初步的、现场的盘问和检查,只需出示警官证(《人民警察法》第9条)。
    • 立即检查:在治安管理中,确有必要立即检查的,可凭警官证当场检查,但必须严格限于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
  4. 程序正义

    • 出示证件:无论是搜查证还是警官证,执行时都必须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
    • 制作笔录:搜查或检查过程必须制作详细的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 见证人制度:通常需要有见证人在场,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公民的权利与救济

如果公民认为公安机关的检查行为违法(无证检查、超范围检查、不出示证件等),可以:

  • 拒绝配合:在对方不合法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检查。
  • 要求说明理由:有权要求警察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出示相关证件。
  • 事后申诉控告
    • 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进行投诉。
    • 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或申诉,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公安检查证制度是中国法治体系中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权力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精神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对公民人身、财产、住宅的强制检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严格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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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040.html发布于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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