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律文书具体包含哪些类型?
侦查阶段法律文书
这类文书主要适用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如职务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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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
- 用途:对自行侦查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的立案决定。
- 性质:启动侦查程序的正式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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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通知书
- 用途:对于控告、举报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等,决定不予立案时,通知控告人、举报人。
- 性质:终结程序的法律文书,保障报案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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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决定书
- 用途: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使用。
- 性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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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决定书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用途: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逮捕时使用。
- 性质: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文书,需经本院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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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
- 用途: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需要向有关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使用。
- 性质:财产性侦查措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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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报告
- 用途:案件侦查完毕后,由承办人制作的,总结案情、认定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的内部报告。
- 性质:内部工作文书,是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文书
这是检察机关最核心、最常用的文书类型,用于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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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 用途: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
- 性质:公诉案件的“心脏”,是审判程序的启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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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 用途: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时,作出的不向法院起诉的决定,分为:
- 法定不起诉:如情节显著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等。
-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性质: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
- 用途: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时,作出的不向法院起诉的决定,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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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 不起诉意见书
- 用途: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由侦查机关制作的文书,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建议,检察机关最终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作出决定。
- 性质:侦查机关的内部建议文书,不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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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决定书
- 用途: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制作的文书。
- 性质:程序性指令文书。
审判阶段法律文书
这类文书主要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履行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能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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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
- 用途: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检察官)发表的总结性、论证性发言,系统阐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并进行法庭辩论。
- 性质:法庭辩论的核心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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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
- 用途: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性质:启动二审审判程序的监督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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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通知书
- 用途:在诉讼监督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发出的要求其纠正的文书。
- 性质:法律监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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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 用途: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或问题,向有关单位(如发案单位、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建议,以预防犯罪。
- 性质: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监督文书。
刑事执行检察法律文书
这类文书用于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监管场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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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用途:检察机关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认为其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 性质: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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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
- 用途: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或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 性质: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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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意见书
- 用途:在执行监督中,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违法情况或罪犯的申诉,提出的处理意见。
- 性质:日常执行监督的常用文书。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文书
随着检察职能的拓展,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领域和公益诉讼领域也形成了大量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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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书
- 用途:认为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性质: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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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 用途: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对于存在错误的裁判或调解,或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或纠正的建议,这是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 性质:民事、行政检察的核心监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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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 用途: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性质:公益诉讼的启动文书。
其他通用和内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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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类
- 如:通知书(用于告知诉讼参与人相关事项)、送达回证(证明文书已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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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
- 如:案件审查报告(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制作的内部报告)、请示(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问题)、批复(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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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类
- 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虽然不完全是“文书”,但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检察院的法律文书体系庞大且严谨,贯穿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法律监督的全过程,这些文书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工具,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每一份文书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体现了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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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942.html发布于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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