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诈骗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涉及到刑法中两个重要罪名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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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诈骗不一定属于合同诈骗,但很多车贷诈骗行为最终会被定性为合同诈骗。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分别看看这两个罪名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核心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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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发生在合同领域:即犯罪行为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密切相关。
- 利用了合同形式:行为人通过合同作为其诈骗的工具和幌子。
- 核心是“骗”:在签订合同时就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对方“自愿”交付财物。
典型场景:A公司以虚假的汽车销售合同为名,骗取购车人的首付款和贷款,然后携款潜逃,这里,合同是整个诈骗的核心环节。
什么是车贷诈骗?
“车贷诈骗”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罪名,它是一个俗称,泛指一切与汽车贷款相关的诈骗活动,它包含多种具体形式,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
车贷诈骗的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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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人骗贷(最常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为:购车人为了获得贷款,使用伪造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购车合同等虚假材料,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车贷。
- 目的:骗取银行的钱来买车,但自己没有真实的还款能力或根本没打算还款。
- 定性:这种情况下,购车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是车贷诈骗中最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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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一车多押”:
- 行为:汽车销售商(车商)将一辆车同时抵押给多个不同的金融机构,骗取多笔贷款。
- 目的:非法占有多笔贷款资金。
- 定性:车商与每个金融机构都签订了贷款合同,其行为也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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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骗贷:
- 行为:购车人与车商、甚至银行内部人员串通,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贷款。
- 定性:这同样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内外勾结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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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型车贷诈骗:
- 行为:不法分子以“汽车贷款”为名,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然后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制造虚假资金流水,最后通过暴力、软暴力或诉讼等方式“索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 定性: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借款合同,但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不是“骗取贷款本金”本身,而是通过“贷款”这个幌子,实施敲诈勒索或诈骗,如果其核心是虚构债务、非法占有虚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则可能更倾向于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合同诈骗罪。
关键区别:合同诈骗罪 vs. 普通诈骗罪
车贷诈骗是否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如果车贷诈骗的核心环节是利用《汽车贷款合同》这个法律文件,例如用假合同、假材料去骗取银行放贷,那么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 如果诈骗行为虽然与车贷有关,但合同的签订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非核心工具,那么可能构成普通的诈骗罪,一个骗子冒充“车贷经理”,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购车人的钱财,但根本没有和银行签订任何贷款合同,这种情况下,他骗的是购车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不涉及合同关系,所以是普通诈骗罪。
| 车贷诈骗类型 | 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 | 理由 |
|---|---|---|
| 购车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 是 | 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汽车贷款合同》过程中,合同是诈骗工具。 |
| 车商“一车多押”骗取多笔贷款 | 是 | 行为发生在与多个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过程中。 |
| 内外勾结骗取贷款 | 是 | 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是诈骗工具。 |
| “套路贷”型车贷诈骗 | 可能不是,而是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 核心是制造虚假债务进行非法占有,合同可能只是幌子,其行为不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 冒充车贷经理骗取“手续费” | 不是,是普通诈骗罪 | 不涉及与金融机构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骗取的是被害人个人财物。 |
当车贷诈骗行为人将《汽车贷款合同》作为其实施犯罪、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的核心手段时,它就属于合同诈骗罪,反之,如果诈骗行为与合同关系不大,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车贷业务高度依赖合同,绝大多数涉及金融机构的、有组织的车贷诈骗案件,最终都会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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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64.html发布于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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