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外国投资法草案投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99ANYc3cd6 2025-12-10 4
外国投资法草案投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摘要: 《草案》的核心变化是,放弃了过去以“企业组织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主要监管节点的做法,转而直接以“投资者”本身作为监管的核心, 核心定义:什么是“外国投资者”?《草案》第2条...

《草案》的核心变化是,放弃了过去以“企业组织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主要监管节点的做法,转而直接以“投资者”本身作为监管的核心。

外国投资法草案投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核心定义:什么是“外国投资者”?

《草案》第2条对“外国投资者”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人

这是最传统、最常见的外国投资者类型,具体包括:

  • 外国自然人: 持有外国护照的个人。
  • 外国企业: 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等。
  • 外国其他组织: 如基金会、信托、非营利机构等。

示例: 美国公民张三、德国西门子公司、日本软银集团等,都属于此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设立,但由境外主体控制的人

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旨在应对“假外资”、“返程投资”等复杂情况,它关注的是最终控制权,而不仅仅是注册地,具体包括:

外国投资法草案投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境内企业50%以上股份、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类似权益;
  • 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持有50%以上权益,但足以使其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多数成员由其任命或委派;
  • 其他境内企业、组织或自然人,由第一、二项所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通俗解释: 即使一家公司注册在香港(或上海、北京),但如果它的最终控制权(比如超过50%的股份、董事会多数席位)掌握在外国实体或个人手中,那么这家公司本身就会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

示例:

  • 某中国公民李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然后用这家公司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了一家科技公司,这家大陆的科技公司,因为被BVI公司控制,所以也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 一家由中国内地居民持股51%、香港居民持股49%的公司,由于香港居民未达到控制,通常不被视为外国投资者,但如果香港居民通过协议等方式实际控制了公司,则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

受外国投资者或第2类主体控制的境内投资者

这是为了监管更复杂的投资链条,即“控制链”,如果一个境内投资者,它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但它被一个外国投资者或第二类主体所控制,那么它在进行特定投资时,也可能被“穿透”视为外国投资者。

示例:

外国投资法草案投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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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公司A(第一类)控制了香港公司B(第二类),香港公司B又控制了上海公司C(第三类),当上海公司C进行《草案》所定义的“投资”时,它将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与“外国投资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在旧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下,监管的核心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而在《草案》体系下,监管的核心是“外国投资者”

  • 旧体系: 监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这个“壳”,外国投资者通过这个“壳”来投资,但法律关系相对间接。
  • 新体系: 监管对象是“外国投资者”这个“人”,无论它通过什么方式(包括并购、绿地投资、通过境内企业等),只要它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其行为本身就受到《外国投资法》的规范。

联系: 一个“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后,通常会设立或并购一个“境内企业”(即旧体系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草案》不再将这个“境内企业”的设立作为外资管理的起点,而是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本身作为管理的起点。


什么是“中国投资者”?

为了明确对比,《草案》也定义了“中国投资者”,即不属于上述“外国投资者”范畴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 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设立,且不被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人。
  • 在中国境外设立,但由中国投资者控制的人。

示例: 华为、腾讯、阿里巴巴,以及在美国上市但由中国资本控股的中概股公司,都属于“中国投资者”。


“投资主体”概念的重大意义

  1. 实现“穿透式”监管: 这是《草案》最核心的立法思想,通过“控制”标准,可以有效识别和防范“假外资”和“返程投资”,防止资金通过复杂的跨境结构规避监管,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数据安全。

  2. 扩大外资监管范围: 监管对象从传统的“三资企业”扩大到了所有由外国控制的投资者,无论其组织形式如何(如设立合伙企业、进行资产并购、通过VIE结构等),只要其投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影响国计民生,都可能被纳入审查范围。

  3. 统一内外资监管: 《草案》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除了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外,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并购、运营等方面将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对“投资主体”的界定是实现这一平等对待的基础。

  4. 明确监管责任: 当外国投资者违反《草案》规定时(未进行安全审查、在禁止领域投资),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向该“外国投资者”追责,而不是仅仅处罚其在境内设立的“企业”,责任主体更加清晰。

特征 旧体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草案》新体系
监管核心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实体) 外国投资者(控制方)
判断标准 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为三资企业) 最终控制权(是否被外国控制)
监管方式 设立审批/备案制 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 + 安全审查
对“返程投资” 难以有效监管,存在灰色地带 通过“穿透”原则,能有效识别和监管
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间接关系 直接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外国投资法(草案)》中的“投资主体”概念,标志着中国外资管理从“企业中心主义”向“投资者中心主义”的根本性转变,它以“控制权”为标尺,构建了一个更加透明、统一和有效的监管框架,旨在更好地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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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52.html发布于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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