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罪,如何区分?
“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下面我将从多个维度对这两个罪名进行详细的对比和解释。
核心区别:一张图看懂
| 对比维度 | 贷款诈骗罪 | 骗取贷款罪 |
|---|---|---|
| 主观目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想把银行的钱变成自己的。 |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真实经营的意图,但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用于周转或扩大生产,但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 |
| 犯罪客体 | 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 单一客体,主要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了正常的贷款审批和管理制度。 |
| 客观行为 | 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 | 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 法律后果 | 刑事犯罪,性质更严重。 | 刑事犯罪,性质相对较轻。 |
| 关键证据 | 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如贷款后挥霍、携款潜逃、隐匿财产等。 | 证明“欺骗手段”和“重大损失”的证据,如伪造材料、虚假陈述、最终无法偿还贷款。 |
| 报案主体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
详细解读与对比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
这是“诈骗”类犯罪,其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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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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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征:“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此罪与其他罪名的根本标志,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贷款后携款潜逃或隐匿、转移财产:拿到钱后人间蒸发,或者将资产转移到他人名下,让银行无法追讨。
- 贷款后肆意挥霍: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奢侈消费、赌博等,而不是用于生产经营,导致贷款无法偿还。
- 贷款后拒不偿还:有能力偿还但明确表示不还,或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还款义务。
- 使用虚假的贷款理由和材料:从开始就编造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个人情况,目的是为了“空手套白狼”。
- 抽逃、转移资金,贷款用途与约定严重不符:明明约定用于建厂,却把钱拿去炒股或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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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数额较大(通常指1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通常指2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通常指1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这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其核心在于“欺骗手段”和“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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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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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征:“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申请贷款时,确实有经营的打算,也希望能按时归还,但由于以下原因,构成了此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欺骗手段:为了顺利拿到贷款,伪造了财务报表、虚报了企业收入、提供了虚假的担保人等,这些行为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信贷决策。
- 造成重大损失:最终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偿还,给银行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 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但多次骗取贷款,或者使用了严重虚假的材料,也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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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生动的案例对比
假设有两个人,张三和李四,都向银行申请100万贷款。
张三构成贷款诈骗罪
- 过程:张三是个“老赖”,他伪造了一份价值200万的房产证(实际该房产已抵押给他人)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100万贷款,贷款一到账,他立刻将钱转移到境外,然后失联。
- 分析:
- 主观目的:张三从始至终就没想过要还钱,他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这笔钱。
- 客观行为:使用了虚假的产权证明这一欺骗手段。
- 后果:给银行造成了100万的直接损失。
- 张三的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李四构成骗取贷款罪
- 过程:李四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厂,最近资金周转困难,为了扩大生产,他向银行申请了100万贷款,为了满足银行的放贷条件,他让会计将公司的财务报表“美化”了一下,虚增了30%的利润,贷款下来后,他确实把钱用在了购买新设备和原材料上,但由于市场突变,新款服装滞销,工厂严重亏损,最终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
- 分析:
- 主观目的:李四申请贷款的初衷是为了经营和发展,他希望通过盈利来偿还贷款,他并非从一开始就想着赖账,这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键。
- 客观行为:他使用了“美化”财务报表的欺骗手段。
- 后果:给银行造成了100万的重大损失。
- 李四的行为虽然不是诈骗,但其欺骗手段扰乱了金融秩序,并最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构成骗取贷款罪。
总结与实务要点
- 主观是关键:区分两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想不还”(贷款诈骗),还是“想还但还不上”(骗取贷款)。
- 证据是难点:在实践中,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非常困难,银行和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推断,如贷款后的资金流向、个人行为、企业经营状况等,如果证据链不完整,很有可能会从“贷款诈骗罪”降格为“骗取贷款罪”。
- 对借款人的警示:
- 绝对不要虚构事实骗取贷款,无论你最终是想还还是不想还,只要使用了欺骗手段,就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 如果因为经营困难无法偿还贷款,应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展期、重组或以物抵债,而不是逃避,逃避行为可能会让银行和司法机关认为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面临更严重的指控。
- 对银行的启示:
- 加强贷前审查,识别虚假材料,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 贷后管理同样重要,要监控贷款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
希望这个详细的解释能帮助你彻底理解这两个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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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097.html发布于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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