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 最新 司法解释
您提到的“最新”,主要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该文件于2025年6月17日正式施行,是对2025年《意见(一)》的补充和升级,专门针对当前日益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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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从几个关键方面为您梳理和解读这份最新的司法解释。
核心要点概览
这份《意见(二)》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 明确了“诈骗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 严惩“跑分平台”等黑灰产行为。
- 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适用进行了细化。
- 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
- 强调对被害人财产的追缴和返还。
诈骗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标准(定罪量刑的核心)
这是司法解释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诈骗“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至1万元以上)
- 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000元至1万元以上 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 特殊地域调整: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这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的起订点可能会高于1万元,而欠发达地区可能会低于1万元。
诈骗“数额巨大”(起点: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 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 量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以上)
- 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50万元以上 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具备特定“情节”,同样可以加重处罚,这是《意见(二)》的重点之一,体现了对“重质不重量”犯罪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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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包括: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冒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利用“跑分平台”等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如10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包括: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如50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重点打击对象:黑灰产业链参与者
《意见(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仅严惩诈骗分子,也严厉打击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黑灰产”人员。
“跑分平台”的定性
- 明确定性: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 入罪标准:如果通过“跑分平台”结算的诈骗犯罪金额,达到10万元(数额巨大标准)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那么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人,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量刑会更重。
- 法律后果:这意味着,以为“跑分”只是帮人转账、赚点“辛苦费”的年轻人,一旦涉及的诈骗金额巨大,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
其他帮助行为
- 提供技术支持:如开发、提供诈骗APP、钓鱼网站、GOIP设备等。
- 提供推广引流:如在社交平台发布诈骗信息、为诈骗团伙引流“客户”。
- 提供广告推广:为诈骗网站、APP进行付费推广。
- 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提供其他帮助:如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分子提供“料子”(受害者信息)。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别规定
针对当前大量诈骗团伙在境外作案的特点,《意见(二)》专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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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即使犯罪行为在境外实施,只要被害人、诈骗目标、诈骗结果(如资金被骗)等任一要素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司法机关就拥有管辖权。
- 从严惩处:在境外针对我国内地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一律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直接适用较高的量刑档次,体现了“零容忍”的态度。
- 打击组织者:对组织、策划、指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坚决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财产追缴与返还
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意见(二)》强调了追赃挽损工作:
- 全面追缴: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返还顺序: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有多名被害人,按照“被骗款物返还比例”的原则进行分配,确保公平。
- 善意第三人保护:如果第三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购买,其购买的财物也应当予以追缴;但第三人善意取得(即不知道是诈骗财物,以合理价格购买并已交付)的除外。
总结与提醒
这份最新的司法解释(意见二)传递了几个清晰的信号:
- 打击更精准:对“数额”和“情节”的量化标准更清晰,特别是将“跑分”等帮助行为与诈骗金额直接挂钩,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 打击更全面:从打击诈骗分子本身,延伸到打击为其提供技术、支付、推广、信息等全链条的“黑灰产”人员,实现“全链条打击”。
- 打击更严厉:对跨境诈骗、造成严重后果、针对特殊人群的诈骗等行为,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从重从快处罚。
- 保护更周全:强调对被害人财产的追缴和返还,努力降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对普通民众的提醒:
- 不轻信:任何涉及转账汇款的要求,尤其是通过电话、短信、社交软件提出的,务必多方核实。
- 不透露:绝不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
- 不转账:凡是要求你“安全账户”、“国家账户”、“账户升级”的,都是诈骗。
- 不参与:不要为了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更不要参与“跑分”等所谓“兼职”,这很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您或身边的人不幸遭遇诈骗,请立即拨打110报警,并保留好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为后续的侦查和追赃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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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082.html发布于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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