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何?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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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量刑标准详解
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和情节,量刑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第一档:基本量刑(数额较大)
- 法律条文: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 解读:
- 这是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达到10万元,就构成了此罪,将被判处3到7年的有期徒刑。
- “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未达到10万元,但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同样可以构罪并处以此档刑罚,这些情节通常包括:
- 造成集资参与人(投资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 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 为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的;
- 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档:加重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法律条文: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立案追诉标准(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罪的“数额巨大”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 解读:
- 当诈骗金额达到100万元,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刑罚将大幅加重,最低刑期提升至7年,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包括:
- 造成集资参与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
- 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档:最重刑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法律条文: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立案追诉标准(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 解读:
- 这是集资诈骗罪的顶格刑罚,要适用此档,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导致大量群众倾家荡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等。
- 满足这两个条件,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这是集资诈骗罪的顶格刑罚,要适用此档,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量刑时考虑的其他重要因素
在确定具体刑期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犯罪数额: 这是最核心的量刑依据,数额越大,刑罚越重。
- 犯罪情节:
- 犯罪手段: 手段是否特别恶劣、狡猾。
- 危害后果: 对投资者、社会秩序、金融稳定的破坏程度。
- 主观恶性: 行为人是否悔罪,是否积极退赃、退赔。
- 退赃退赔情况:
- 这是影响量刑极其重要的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全额或大部分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能适用缓刑(虽然集资诈骗罪适用缓刑非常严格,但积极退赔是前提条件)。
- 自首、立功表现:
-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累犯:
如果是累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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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表格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 | 法定刑罚 | 备注 |
|---|---|---|---|
| 第一档 | 数额较大 (≥10万元)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基本入罪标准 |
| 第二档 | 数额巨大 (≥100万元)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加重处罚 |
| 第三档 | 数额特别巨大 (≥500万元) 并且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顶格刑罚 |
最后提醒: 集资诈骗罪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国家对此类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于投资者而言,要警惕“高收益、低风险”的非法集资陷阱,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对于涉案人员,如果不幸卷入,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积极配合调查,尽力退赃退赔,以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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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9.html发布于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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