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如何界定非法占有目的?
中国的合同诈骗罪,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但具体如何认定、量刑,以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高度依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案例。
以下是关于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分为几个部分:
核心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我们来看法律条文本身,这是所有司法解释的基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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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
- 主观目的: 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根本界限。
- 客观行为: 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
- 犯罪对象: 骗取的是“对方当事人财物”。
- 入罪门槛: 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最重要的司法解释: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1年3月1日 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这个解释虽然名为“诈骗刑事案件”,但其规定适用于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所有诈骗类犯罪,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的关键)
该解释明确了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
| 档次 | 个人诈骗数额 | 单位诈骗数额 | 量刑幅度 |
|---|---|---|---|
| 数额较大 | 人民币2万元以上 | 人民币1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人民币20万元以上 |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注意:
- 这个数额标准是全国性的基本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从重处罚情节: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构成诈骗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虽然条文写的是诈骗罪,但司法实践中对具有这些情形的合同诈骗罪也会从重考虑。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除了数额标准,司法解释还列举了一些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如果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即使未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更高的量刑档次。
关键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这是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点和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文件中对此进行了细化。
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以及相关审判实践,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 (一)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对应刑法第224条第三项,但司法解释将其作为推定情形)
- (二)隐匿合同标的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等,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
- (六)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匿、销毁财务账目,或者抽逃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七)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重要提示: “推定”不等于“认定”,推定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如果被告人能够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市场突变导致经营困难,并非主观不想还),则可以推翻推定,案件可能被认定为民事纠纷。
不能轻易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同样,根据相关精神,对于以下情况,不能简单地以对方当事人违约或者经营不善就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有一定夸大成分,但基本具有履约能力,也愿意承担合同风险的。
- 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
- 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合同纠纷是民事违约问题,而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核心就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 vs. 民事合同纠纷
| 区分点 | 合同诈骗罪 | 民事合同纠纷 |
|---|---|---|
| 主观目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永久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 以履行合同为目的,希望通过合同交易获得利润。 |
| 履约能力 | 根本无履约能力或仅有少量履约能力,目的是骗取财物。 | 基本具有履约能力,但因客观原因(如市场变化、管理不善)导致无法完全履行。 |
| 履约行为 | 虚假履约,如用少量履行骗取对方继续履行,或根本不履行。 | 积极履约,在遇到困难时,会与对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
| 财物处置 | 将财物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携款潜逃等,导致无法返还。 | 将财物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但因经营失败导致亏损,无法返还。 |
| 事后态度 | 在无法返还后,隐匿、销毁证据,或拒绝沟通,逃避责任。 | 在无法返还后,积极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案,承担责任。 |
合同诈骗罪 vs. 诈骗罪
- 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
- 关键区别: 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载体。
- 合同诈骗罪: 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 诈骗罪: 行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利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在马路上以“神医消灾”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 法条竞合: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即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
- 定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
- 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刑罚进行处罚(即适用前述的个人数额标准量刑)。
- 注意: 司法实践中,对于名为单位犯罪,实为个人(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单位实施犯罪的,会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 数额是门槛: 记住2万、20万、50万(个人)这三个关键数字。
- 目的是核心: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司法解释通过列举“可推定”的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 合同是载体: 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这是其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根本特征。
- 区分是关键: 必须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避免将经济纠纷错误地刑事化。
如果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便结合案件细节进行精准分析。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754.html发布于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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