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司法解释如何界定诈骗?
梳理,涵盖了定罪量刑、共同犯罪、数额标准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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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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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 这是最基础、最核心的司法解释,虽然并非专门针对网络诈骗,但其关于诈骗罪的构成、数额标准、从重情节等规定,是所有诈骗案件(包括网络诈骗)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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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9号)
- 这是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纲领性文件,解决了网络诈骗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如“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跨境犯罪、证据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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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5〕22号)
- 这是对上述《意见》的补充和深化,进一步明确了关联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涉“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犯罪、追赃挽损等问题,以应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
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犯罪数额和情节,与传统诈骗罪相比,网络诈骗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有所调整,体现了对新型犯罪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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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幅度 | 一般诈骗罪标准 (法释〔2011〕7号) | 电信网络诈骗罪标准 (法发〔2025〕19号) | 备注 |
|---|---|---|---|
| 数额较大 | 人民币3千元以上 | 人民币3千元以上 | 起刑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人民币3万元以上 | 人民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 | 起刑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起刑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关键区别:
- “数额巨大”的门槛不同:对于传统诈骗,30万元就构成“数额巨大”;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需要达到50万元才构成“数额巨大”,30万至50万之间仍属于“数额巨大”的下一档,即“数额较大”的上限。
- 从严惩处:即使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并加重处罚。
“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这是网络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只要符合特定情节,仍可适用更高档次的刑罚。
《意见(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按“数额巨大”处罚):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 多次(指2年内实施诈骗行为5次以上)实施网络诈骗的;
- 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网络诈骗的;
- 诈骗数额接近巨大标准(如24万-30万),并有前述1-4项情形之一的。
《意见(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按“数额特别巨大”处罚):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数额达到巨大标准(50万以上)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50万以上)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标准(50万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数额达到巨大标准(50万以上)的;
- 多次(指2年内实施诈骗行为5次以上)实施网络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50万以上)的。
共同犯罪与主观明知的认定
网络诈骗通常是集团化、链条化作案,如何区分主从犯、如何认定帮助犯的主观“明知”是司法难点。
共同犯罪认定
- 明确责任:对组织、指挥、出资者,应认定为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 区分责任:对仅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的,应根据其帮助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共犯论处,并对其参与期间内诈骗团伙的总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 分级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帮助犯主观“明知”的认定
《意见(二)》对此进行了细化,只要行为人(如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者)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推定其“明知”: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如远超市场价收购、无正当理由大量收购);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 提供的技术支持、帮助是他人犯罪活动必不可少环节的。
关联犯罪的打击
网络诈骗往往滋生其他上下游犯罪,司法解释对此一并予以打击。
涉“两卡”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行为:非法开办、贩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包括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
- 定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上述帮助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定罪处罚。
- 数量标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包括银行卡)5张以上,即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帮信罪”。
黑客犯罪
- 为实施诈骗而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追赃挽损与量刑情节
- 积极退赔、退赃:对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或者挽回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 从严惩处:对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以及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的,即使退赃退赔,一般也不予从宽。
中国的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体系呈现出以下特点:
- 明确性:为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标准。
- 严厉性:设置了较高的入罪门槛(50万为“巨大”),但通过“其他情节”条款实现了对未达数额标准但危害严重行为的严厉打击。
- 全面性:不仅惩处诈骗正犯,还将上下游的“黑灰产”(如“两卡”、技术支持)纳入打击范围,形成了全链条打击模式。
- 适应性:通过出台《意见(二)》等补充文件,不断适应犯罪手段的新变化,保持法律的时效性。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了解这些司法解释有助于认识到国家对网络诈骗“零容忍”的严正立场,并警示自身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活动或为诈骗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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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27.html发布于 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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