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是的,借贷式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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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我们可以从法律概念和司法认定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
法律概念:为什么借贷式诈骗是诈骗?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个行为要构成诈骗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分“借贷式诈骗”和“普通民间借贷”最关键的一点,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而是想把借来的钱据为己有。
- 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被害人因为被骗,才把钱借给了行为人。
- 行为人实际获得了财物:钱已经借到手了。
- 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借贷式诈骗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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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借钱的动机就是为了骗钱,而非用于周转或投资。
- 欺骗行为:常见的欺骗手段包括:
- 虚构借款用途:谎称用于工程周转、投资、家庭急用等,但实际上钱被用于赌博、挥霍或偿还其他债务。
- 虚构身份和资产:伪造身份证明、房产证、银行流水等,营造自己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假象。
- 隐瞒真实财务状况:明明已经负债累累、濒临破产,却仍然向他人借钱。
- 高息诱惑:以远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为诱饵,吸引他人出借。
- 被害人交付财物:被害人因为相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才将钱借出。
- 行为人获得财物:钱成功借到手。
从法律本质上讲,借贷式诈骗就是披着“合法借贷”外衣的诈骗行为。
司法认定:如何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普通民间借贷”?
这是实践中最困难、也最核心的问题,因为两者都以“借”为名,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 区分维度 | 借贷式诈骗 (诈骗罪) | 普通民间借贷 (民事纠纷) |
|---|---|---|
| 主观目的 (核心)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偿还的意愿,从一开始就想骗钱。 | 以使用为目的,有偿还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 |
| 借款用途 | 虚构用途,钱被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或肆意挥霍、消费。 | 用途真实,一般用于生产经营、生活周转等合法或正当用途。 |
| 还款态度 | 逃避还款,更换联系方式、藏匿行踪,对债权人催收采取“拖、赖、骗”的态度,甚至失联。 | 积极协商还款,在遇到困难时,会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延期、展期或部分还款。 |
| 资金去向 | 资金去向不明,或被迅速挥霍、转移,无法说明合理去向。 | 资金流向清晰,有正常的经营或消费记录。 |
| 履约能力 | 借款时即无履约能力,或通过欺骗手段掩盖自己已丧失履约能力的事实。 | 借款时具备履约能力,但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后来丧失能力。 |
| 行为表现 | 在借款过程中就有欺骗行为,如伪造文书、虚假承诺等。 | 借款过程真实,虽有夸大,但核心事实(如身份、借款意愿)是真实的。 |
简单总结一句话:
- 诈骗是“借钱时就没想还”。
- 借贷是“借钱时想还,但后来还不了”。
证据的重要性
由于主观意图是“内心活动”,很难直接证明,司法机关在审理借贷式诈骗案件时,会通过一系列客观证据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包括:
- 借条、借款合同:虽然这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但如果内容有重大虚假,也是证据之一。
-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
- 通讯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借款时的承诺、还款时的态度等,承诺高额利息、在催收时威胁或失联等。
- 证人证言:了解行为人平时的人品、经济状况、借款前后表现的人的证言。
- 行为人资金去向的证据:如消费记录、大额转账、赌博记录等,用于证明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 行为人的资产状况:借款时是否已经资不抵债,是否有能力偿还。
借贷式诈骗毫无疑问是诈骗罪。 它的本质是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在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通过客观证据,揭开“借贷”的外衣,去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不构成诈骗,则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民事途径追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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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071.html发布于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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