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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数额和诈骗损失

99ANYc3cd6 2025-12-29 5
诈骗罪数额和诈骗损失摘要: 核心要点速览概念诈骗数额诈骗损失定义指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总金额,指被害人因诈骗行为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的金额,性质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是衡量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衡...

核心要点速览

概念 诈骗数额 诈骗损失
定义 指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总金额 指被害人因诈骗行为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的金额。
性质 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是衡量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 衡量犯罪后果和被害人实际受害程度的重要参考,尤其在退赃退赔中起关键作用。
法律地位 刑法条文直接规定,是划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法定标准 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体现,更多影响量刑情节(如从宽处罚)和民事赔偿
与行为的关系 着眼于“骗”,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试图骗取财物,无论是否得逞,都可能计入(未遂)。 着眼于“损”,只有当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财物,并造成了实际的经济减少,才构成损失。
相互关系 一般情况下,诈骗数额 = 诈骗损失,但在特定情况下,两者可能不一致。 诈骗损失的上限通常等于诈骗数额,被害人可能追回部分财物,导致损失小于数额。

什么是“诈骗数额”?

“诈骗数额”是判断诈骗罪是否成立以及如何量刑的最核心、最直接的依据,它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实际骗到手的公私财物的总价值。

诈骗罪数额和诈骗损失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档次主要是根据“数额”来划分的:

  •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规定。

司法解释标准(以最新规定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及后续修正:

  • 数额较大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幅度内,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可能起点为一万元,而一些内陆省份可能是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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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额巨大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特殊情况

  • 未遂犯: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此时没有“诈骗数额”,但有诈骗数额,如果该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企图骗取5万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诈骗数额通常是按参与数额或平均数额计算。
  • 多次诈骗: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

什么是“诈骗损失”?

“诈骗损失”是一个更侧重于被害人视角实际后果的概念,它指的是被害人因为被骗,导致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减少的金额。

核心内涵

  • 实际性: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的经济损失,如果被害人及时醒悟,没有交付财物,则没有损失。
  • 交付性:损失源于被害人基于被骗的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 可追回性:诈骗损失是一个动态的数额,如果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那么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就变为零,如果部分追回,则损失数额为“诈骗数额 - 追回数额”。

“诈骗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虽然“诈骗数额”是定罪的主要标准,但“诈骗损失”在以下方面至关重要:

  • 影响量刑情节(尤其是从宽处罚)

    • 退赃退赔:如果行为人将诈骗所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这是法定的、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退赃退赔的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 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重要前提,而“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样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一个让被害人“血本无归”的案件,和一个损失被全部挽回、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案件,在最终的刑罚上可能会有巨大差异。
  • 影响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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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就是基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如果损失已被追回,则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关键场景分析)

理解两者的区别和联系,看几个例子就非常清晰了。

理想情况(两者相等)

  • 案情:张三编造投资项目,骗取李四现金10万元,并将该款挥霍一空。
  • 诈骗数额10万元,这是张三实际骗取的金额,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 诈骗损失10万元,这是李四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
  • 在此案中,诈骗数额 = 诈骗损失 = 10万元,张三的量刑将直接依据10万元这一“数额巨大”的标准。

部分追赃(损失小于数额)

  • 案情:同上,张三骗取李四10万元,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7万元现金并发还李四。
  • 诈骗数额10万元,这个数额在张三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确定,不会因为后续追赃而改变,法院仍会以10万元作为量刑基础。
  • 诈骗损失3万元,这是李四最终没能拿回来的钱,是其净损失。
  • 诈骗数额(10万) > 诈骗损失(3万),对于量刑,张三仍按10万元“数额巨大”来论处,但由于他退赔了7万元,弥补了大部分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会从轻处罚,李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只能就剩下的3万元损失进行索赔。

诈骗未遂(有数额,无损失)

  • 案情:王五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赵六将50万元转入“安全账户”,赵六心生怀疑,向公安机关核实,发现是骗局,并未转账。
  • 诈骗数额50万元(未遂),这是行为人企图骗取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
  • 诈骗损失0元,因为赵六没有交付任何财物,没有实际经济损失。
  • 诈骗数额(50万) > 诈骗损失(0),由于王五的诈骗行为已经着手,但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赵六的警惕)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如果50万元达到了当地“数额巨大”的标准,法院会以诈骗罪(未遂)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诈骗数额”是“标尺”:它由法律明确规定,是衡量诈骗行为本身严重程度的法定标尺,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以及刑罚的轻重档次,它关注的是行为人“骗了多少钱”。

  2. “诈骗损失”是“后果”:它反映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它更多影响量刑的具体幅度(如从宽情节)和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它关注的是被害人“亏了多少钱”。

  3. 核心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诈骗数额是确定损失的基础,但诈骗数额一旦确定,就不会因后续的追赃而改变;而诈骗损失则会随着追赃情况动态变化,对于被告人而言,退赃退赔不能改变其“诈骗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但可以换来从轻处罚的机会,是争取更好判决结果的关键策略,对于被害人而言,追回赃款是弥补损失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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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948.html发布于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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