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 诈骗罪:是一个“大筐”,所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没有特别规定,都可以往里装。
-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这个“大筐”里的一个“小格子”,它特指利用“合同”这种特定工具来进行诈骗的行为。
下面我们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核心区别:行为工具与场合
| 维度 | 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
| 核心区别 | 行为工具不限,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如虚构身份、编造谎言、设置骗局等。 | 必须利用“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实施诈骗的关键环节和载体。 |
| 发生场合 | 场合不限,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社会关系中发生。 | 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常发生在经济交往、商业活动等场合。 |
| 法律关系 | 侵犯的是普通财物所有权和普通的社会信用关系。 | 侵犯的是复杂的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除了财产权,还破坏了国家对合同市场的监管。 |
详细对比分析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我们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拆解:
客观行为方式(如何“骗”)
-
诈骗罪:
- 手段非常广泛,只要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可。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
- 以“重金求子”、“捡到钱包分钱”等街头骗局骗取钱财。
-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诈骗。
- 网络上“杀猪盘”诈骗(如果核心不围绕合同)。
- 关键:骗术本身是核心,是否使用合同不是构成要件。
- 手段非常广泛,只要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可。
-
合同诈骗罪:
- 手段必须与合同相关,根据《刑法》第224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虚构主体: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 冒用名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玩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 收受财物后逃匿: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 以其他方法:如设置根本无法履行的“陷阱合同”等。
- 关键:行为的核心是围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来展开的,没有合同,或者合同只是诈骗的幌子而非核心环节,就可能不构成本罪。
- 手段必须与合同相关,根据《刑法》第224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主观目的(为什么“骗”)
- 两者相同:两者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如经济纠纷)的根本界限。
- 非法占有目的:指的是行为人想永久性地、非法地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暂时使用、日后归还,或者通过履行合同来获取合法利润。
- 如何判断:会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事后态度等,骗取资金后用于挥霍、赌博、投资失败无法归还、或携款潜逃,通常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侵害的客体(侵犯了什么)
-
诈骗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侵害的是单一客体,相对简单。
-
合同诈骗罪:
-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 主要客体: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它破坏了交易安全,使得市场主体不敢轻易签订合同,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 次要客体:也侵犯了对方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 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比普通诈骗罪更大,因为它不仅侵害了个人财产,更破坏了整个市场的信任基础。
如何区分:一个关键问题——“合同”的性质
在实践中,最困难也最核心的问题是:一个案件中使用的“合同”,究竟是实施诈骗的工具,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载体?
这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主要看以下几点:
-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合同诈骗: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没有货源、资金、技术等),或者其履约能力是虚构的。
- 经济纠纷:行为人有一定履约能力,但后来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
行为人的履约行为:
- 合同诈骗: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履行,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履行一小部分(如少量发货)以骗取对方信任,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财物,一旦财物到手,便逃匿或挥霍。
- 经济纠纷:行为人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但因客观困难未能完全履行,事后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
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式:
- 合同诈骗:将骗取的财物(货款、货物等)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而非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 经济纠纷:将获取的财物投入到合同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但因经营失败导致亏损,无法返还。
-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
- 合同诈骗:在对方提出质疑或要求履行合同时,行为人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甚至直接消失(逃匿)。
- 经济纠纷:行为人会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结与比喻
| 特征 | 诈骗罪 (普通诈骗) | 合同诈骗罪 |
|---|---|---|
| 核心工具 | 万能工具(任何谎言、骗局) | 专用工具(合同) |
| 核心场合 | 任意场合(街头、网络、电话等) | 特定场合(商业交易、经济活动中) |
| 法律定位 | 基础罪名 | 特殊罪名(诈骗罪的特别法条) |
| 社会危害 | 主要侵害个人财产 | 侵害个人财产 + 破坏市场秩序 |
| 想象比喻 | “街头骗子”:用各种花言巧语直接骗你钱。 | “商业骗子”:用一份看似正规的合同,把你骗进一个商业陷阱里。 |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法条竞合): 由于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当一个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法律上称为“法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即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举例说明:
- 普通诈骗:张三在街上对路人李四谎称“我是国家特工,这包现金是用于秘密任务的,你先帮我保管,事成后给你10万好处费”,骗走了李四的积蓄,这构成诈骗罪。
- 合同诈骗:王五没有实际生产能力,伪造了一份与某工厂的供货合同,以此为担保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手后立即将钱转移挥霍,这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它利用了“贷款合同”这一工具,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希望这个详细的解释能帮助你清晰地理解两者的区别!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858.html发布于 2025-12-28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宁波恒顺财经知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