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信用卡诈骗
核心概念
我们明确两者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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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是利用“合同”这一形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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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是利用“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通过特定的诈骗手段获取财物或非法利益。
主要区别(核心差异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区分这两种犯罪:
| 对比维度 | 合同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
| 犯罪客体(侵犯的法益) | 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 双重客体,主要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
| 客观行为手段 | 利用合同,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常见手段包括: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虚构履约能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无实际履行能力: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收受财物后逃匿: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 |
利用信用卡,行为发生在信用卡的使用、结算等环节,法律明确规定了四种具体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挂失后、过期后)。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窃取后使用,或经持卡人同意后使用但超过约定范围)。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 犯罪对象(标的物) | 范围广泛,只要是与合同相关的财物即可,包括货币、货物、预付款、定金、担保财产等。 | 特定,必须是信用卡本身以及与信用卡相关的资金,通常表现为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银行提供的信贷额度等。 |
| 行为发生阶段 | 合同阶段,从合同的谈判、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 | 信用卡使用阶段,从申领、激活到刷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使用环节。 |
| 立案追诉标准(数额)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 1万元以上。 • 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 10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 50万元以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数额较大:数额在 1万元以上 不满10万元。 • 数额巨大:数额在 10万元以上 不满100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 100万元以上。 (注: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与此相同) |
两者之间的联系与竞合关系
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信用卡诈骗并非完全割裂,可能存在交叉甚至竞合的情况。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 以信用卡诈骗为手段,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为“担保”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货物或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合同骗取财物,信用卡只是其实现目的的一个工具。
- 以合同诈骗为手段,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人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骗取银行信用卡(即信贷资金)的工具。
竞合关系(想象竞合) 当一种行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时,就构成了想象竞合犯,根据中国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张三伪造了一份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并以此为由向A银行申领了一张大额信用卡,随后,张三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消费和取现共计15万元,在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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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分析:张三的行为包含了两个层面:
- 信用卡诈骗层面:他使用虚假材料(虚假合同)申领信用卡,并进行了恶意透支,这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数额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 合同诈骗层面:他伪造合同的行为本身,如果该合同是用于骗取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手的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但在本案中,合同是骗取银行信用卡的工具,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银行的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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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选择:
- 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更高,根据刑法,恶意透支数额巨大(10万-100万)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10万-50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三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更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这体现了“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总结与通俗理解
为了更通俗地理解,可以这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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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更像是一个“商业骗局”,骗子把你拉到他的“商业游戏”里,通过一份“合同”作为承诺,让你相信他,然后把你的钱或货骗走,重点是“利用商业合作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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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更像是一个“金融工具骗局”,骗子直接利用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这个“电子钱包”或“借记卡”,通过伪造、冒用或恶意透支的方式,从银行或卡主那里直接偷钱或骗钱,重点是“利用金融支付工具”。
如何区分关键看“核心手段”和“主要目的”:
- 如果骗子主要靠编造一个商业项目、一份合同来让你上当,那大概率是合同诈骗。
- 如果骗子主要靠一张信用卡,通过刷卡、取现、透支等方式直接搞钱,那大概率是信用卡诈骗。
在复杂案件中,如果两者交织,法律会择一重罪处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789.html发布于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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