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这份规定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管理行为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核心目的是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登记程序和权利义务,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通过合伙形式进行投资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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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梳理:
总则与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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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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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 合伙人:包括外国企业、外国个人、中国自然人、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特殊类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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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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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登记,适用《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
- 负面清单管理: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的规定,如果投资领域在负面清单之内,则不能设立或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如合资、中方控股等)。
设立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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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向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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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外国合伙人:提供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身份证明(个人)或公司注册证明(企业),并需经过公证和使领馆认证,如果与中国有互免协定,可简化手续。
- 中国合伙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或身份证(个人)。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出资的确认书。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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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核准:
-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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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营业执照:
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将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变更登记
当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 变更情形:包括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
- 申请时限: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材料: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如新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变更证明等)。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
当企业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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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事由:
-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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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报送登记机关。
- 企业在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与内资合伙企业一致,即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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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解散证明。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殊规定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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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特殊性:
- 合伙协议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 需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自由约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事务执行、入伙、退伙等事项,但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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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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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 虚假出资: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穿透式”监管:对于通过多层嵌套的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监管部门可能会进行“穿透式”审查,最终追溯到实际控制人,以防范洗钱、逃税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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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资三资企业的区别:
- 法律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而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依据《外商投资法》。
- 责任形式: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最重要的区别。
- 组织结构:合伙企业结构更灵活,决策效率高;三资公司(尤其是合资企业)有董事会等复杂的治理结构。
- 税收: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后,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可能是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三资公司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后若为个人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比传统公司形式更灵活、设立程序更简便的投资渠道,其主要优势在于:
- 设立简便:程序相对简单,审批环节较少。
- 结构灵活:可以根据项目需求自由设计合伙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 税收优势: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征税问题。
其核心风险在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外国投资者在选择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必须:
- 仔细研究负面清单,确保投资领域符合规定。
- 审慎选择合伙人,并对合作伙伴的背景和实力进行充分调查。
- 精心设计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退出机制。
- 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特别是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面临的无限责任。
建议在设立前,务必咨询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以制定最符合自身商业利益和风险控制需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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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7.html发布于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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