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行为在私法中效力如何认定?
什么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Fraude à la loi),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适用于其关系的、对其不利的某国法律(或称“准据法”),故意制造一些连接点(或称“连结点”),使其表面上看来似乎应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而这种连接点的制造或改变并无其他正当、真实的目的,其唯一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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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钻法律空子”,通过人为地改变案件的“国籍”或“住所”等,来选择一个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律体系。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法律规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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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
- 这是最核心、最难证明的要件,当事人必须明知或应当知道按照本应适用的法律,其某项权利或行为将不被承认或会受到不利限制。
- 其唯一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该法律,而不是为了其他真实、合法的目的(如为了子女教育、改善生活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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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当事人通过积极的作为或不作为,人为地改变了构成法院地国或相关国家法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 常见的连接点包括: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地等。
- 经典案例:一个在法国禁止离婚的国家(如某些历史时期)有配偶的法国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移居到允许离婚的巴西,并在巴西取得住所,然后向巴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改变“住所”就是典型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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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要件: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
- 当事人规避的,不能是任意一个国家的法律,而必须是按照法院地国(或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在正常情况下应当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
- 按照法国的冲突规范,离婚案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当事人通过改变国籍去规避法国的离婚法,才构成法律规避,如果规避的是一个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国家的法律,则不构成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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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要件: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导致当事人规避了法律的适用。
即,通过改变连接点,使得一个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并且当事人已经从该法律中获得了利益。
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态度)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各国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全部无效说(绝对无效说)
- 观点: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共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所有通过规避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实体关系还是程序关系)都应认定为完全无效。
- 代表国家:法国是此观点的坚定支持者,法国最高法院在多个判例中都确立了这一原则,认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滥用,应予否定。
- 逻辑: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人都不能通过“欺诈”手段来绕开法律的约束。
部分无效说(相对无效说)
- 观点: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无效,取决于被规避的法律的性质。
- 如果被规避的是内国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如婚姻的实质要件、继承的顺序等),则该规避行为无效。
- 如果被规避的是外国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如合同的选择条款、婚姻的形式要件等),则该规避行为可能被承认有效。
- 代表国家: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多数普通法系国家倾向于采取这种灵活的态度。
- 逻辑:区分法律的强制性程度,保护本国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公共利益,但对于外国法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规范,则给予更多尊重。
不承认说
- 观点:法院地国根本不承认当事人有通过改变连接点来规避法律的权利,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依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
- 逻辑:冲突规范本身就是为了确定准据法,当事人不能反过来利用冲突规范去选择法律,这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国际上的趋势是倾向于“部分无效说”,即区分被规避法律的性质,重点在于保护本国强制性规范的效力。
中国法律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中国对法律规避问题持明确的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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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法律规避”的字样,但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推导出中国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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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与学理解释:
- 中国的司法实践和主流学说普遍认为,法律规避是无效的。
- 核心逻辑: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中国的强制性法律,那么该规避行为无效,应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 例如:中国公民为了规避中国《民法典》中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去一个允许重婚的国家(如果存在)结婚,然后回到中国,这个在外国缔结的重婚婚姻,在中国法院将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规避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是外国法,而该外国法恰好是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那么通常也会认定该规避行为无效,恢复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理解法律规避,需要将其与两个相似概念区分开:
| 概念 | 法律规避 | 公共秩序保留 | 反致 |
|---|---|---|---|
| 性质 | 当事人主动、故意的行为。 | 法院被动、依职权的认定。 |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性现象。 |
| 触发主体 | 当事人(通过改变连接点)。 |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前主动审查)。 | 由冲突规范的指引自然引发。 |
| 适用阶段 | 在确定准据法之前,当事人通过改变连接点来“选择”一个有利的法律。 | 在确定准据法之后,法院发现该外国法的内容与本国基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等相冲突,从而拒绝适用。 | 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发现指向的外国法冲突规范又指向了法院地法,从而“回头”适用法院地法。 |
| 目的 | 规避特定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 排除任何与本国公共秩序相冲突的外国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 解决法律冲突,使判决更合理、更符合判决结果地国的法律观念。 |
| 例子 | 中国人去国外离婚,规避中国离婚法。 | 外国法承认同性婚姻,但中国法院基于公共秩序,拒绝承认该婚姻关系。 | 中国法院审理案件,依中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中国法,于是中国法院直接适用中国法。 |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充满争议和挑战的领域,它考验着各国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本国法律尊严、公共秩序之间的平衡。
- 核心是“欺诈意图”,即当事人改变连接点是否为了规避法律。
- 效力认定是关键,各国普遍承认规避本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无效,但对规避外国法的态度则相对灵活。
- 中国的立场明确,对于规避中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坚决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由于“主观意图”难以证明,法律规避案件的审理往往非常复杂,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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