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判决书如何界定单位责任?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代表人:李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张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大学本科文化,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XX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三犯合同诈骗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四、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XXXX年X月至X月间,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严重亏损、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三决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XX市XX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货源、伪造资质文件等手段,骗取采购中心预付货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 签订合同:XXXX年X月,XX公司为获取资金,明知自己无法按期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仍由张三授意,安排公司员工伪造了与某知名厂商的合作协议及产品代理授权书,并以此资质参与了采购中心的“XX项目”招标,XXXX年X月X日,XX公司与采购中心签订了《XX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采购中心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即300万元;XX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60天内完成设备生产并交付。
- 骗取预付款:XXXX年X月X日,采购中心依约向XX公司支付了首笔预付款300万元,收到款项后,张三并未用于组织生产,而是将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剩余100万元被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账户。
- 继续行骗:为掩盖真相,张三又指使员工以“生产需要原材料”为由,向采购中心申请支付第二笔款项,XXXX年X月X日,采购中心在XX公司再次伪造的“生产进度报告”和“付款申请”上盖章后,又向XX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该款项同样被张三用于挥霍和转移。
- 案发:因XX公司迟迟不交付设备,且无法联系到张三,采购中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XXXX年X月X日,公安机关在XX市将张三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已返还给采购中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三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五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三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 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 案发后,在侦查机关的努力下,已追缴并返还了大部分赃款,为被害单位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4. 张三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恳请法庭对张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三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三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系同一事实,应一并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单位XX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尚未追缴的部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XX市XX设备采购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审判长姓名] 人民陪审员:[陪审员A姓名] 人民陪审员:[陪审员B姓名]
XXXX年X月X日
(院印)
书 记 员:[书记员姓名]
这份判决书的核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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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结构:
- 首部:包含法院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被告单位、被告人)、案由和审理经过。
- 事实与理由:详细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结果等核心要素。
- 控辩双方意见:简述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方(单位及个人)的辩解(认罪认罚)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的犯罪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 本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分析,这是判决书的核心,会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量刑情节等。
- 判决主文:最终的判决结果,分项列出对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罚。
- 尾部:告知上诉权利、方法,以及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署名、日期和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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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 单位犯罪条款: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量刑情节:
- 坦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 罚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均判处罚金。
- 追缴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这是处理赃款赃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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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诈骗”的特殊性:
- 双重主体:既处罚单位(判处罚金),也处罚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和罚金)。
- “以单位名义”与“为单位利益”:认定单位犯罪,通常要求犯罪活动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支配,在本案范本中,张三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侵占”,但公诉机关仍可能以单位犯罪整体追究,因为犯罪决策和主要行为是为单位缓解资金压力。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层决策者,本案中的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典型的追责对象。
希望这份范本能帮助您清晰地了解单位合同诈骗罪判决书的样貌和内涵,如果您有具体的案情需要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1999.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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