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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中止与未遂,如何区分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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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中止与未遂,如何区分法律后果?摘要: 核心概念一句话概括诈骗未遂:“想做,但没做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没有得逞,诈骗中止:“能做,但主动不做了”,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自动放弃...

核心概念一句话概括

  • 诈骗未遂“想做,但没做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没有得逞。
  • 诈骗中止“能做,但主动不做了”,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核心区别对比表

对比维度 诈骗未遂 诈骗中止
主观心态 被动、被迫,行为人希望犯罪结果发生,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受害人识破、被警察抓获、意外情况等)导致犯罪未能得逞。 主动、自愿,行为人自动地、发自内心地放弃犯罪,不是被外部力量逼迫,而是自己决定“算了,不干了”。
发生时间点 必须发生在着手实行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包括预备阶段、着手实行后、结果发生前。
发生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关键,这个原因必须是行为人没有预料到、不希望发生的,并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 自动性,这是关键,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愿放弃,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良心发现、同情被害人、害怕后果、认为“没意思”等。
法律后果与处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免除处罚,如果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则必须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则应当减轻处罚。

详细解析与举例

(一) 诈骗未遂 (Fraud Attempt)

核心要件:

  1. 着手实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诈骗行为,已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发出了欺骗性信息(如发送钓鱼邮件、拨出诈骗电话、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等)。
  2. 未得逞:诈骗的最终结果——即“骗取公私财物”——没有发生。
  3. 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未遂与中止的根本标志,这个原因必须是客观的、外部的,并且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举例说明:

  • 案例A(被识破): 张某给李某打电话,谎称自己是“公安局警官”,以李某涉嫌洗钱为由要求其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李某在通话中起了疑心,挂断了电话并报警,张某的诈骗行为已经着手(发出了欺骗性电话),但因为李某识破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这属于诈骗未遂
  • 案例B(被抓获): 王某在ATM机旁安装了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还没来得及取钱,就被巡逻的保安发现并抓获,王某的行为已经着手(安装设备),但因为被抓获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这属于诈骗未遂
  • 案例C(客观障碍): 赵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租房信息,租客陈某准备签约时,赵某的银行卡系统临时维护,无法接收转账,陈某因此决定不租了,赵某的诈骗行为已经着手(发布信息、准备签约),但因为银行卡系统故障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这属于诈骗未遂

处罚原则: 对于诈骗未遂,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未遂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也可以不从轻。


(二) 诈骗中止 (Fraud Abandonment)

核心要件:

  1. 自动性:这是最核心、最关键的特征,行为人放弃犯罪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因为害怕、被迫或外部障碍。
  2.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从预备、着手到结果发生前的整个阶段都可以。
  3. 两种类型:
    • 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在结果发生前,自己主动放弃了。
    • 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虽然已经着手,但行为人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举例说明:

  • 案例D(放弃犯罪): 钱某按照诈骗剧本给孙某打电话,刚说出“我是你领导”,突然听到电话那头孙某声音很疲惫,似乎家里出了急事,钱某心生同情,觉得此时诈骗太过分,于是主动挂断电话,再也没有联系孙某,钱某的放弃行为是基于同情心,是自动的,没有受到任何外部逼迫,这属于诈骗中止,由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 案例E(有效防止结果): 李某伪造了一份合同,准备骗取周某的定金,在周某准备转账时,李某突然反悔,当场告诉了周某真相,并主动退还了周某之前支付的少量“诚意金”,阻止了更大金额的损失,李某的行为是自动的,并且有效防止了诈骗结果的发生,这属于诈骗中止,虽然造成了少量“诚意金”的损失(可以视为损害),但应当减轻处罚
  • 案例F(特殊情况): 周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为听到警笛声而感到害怕,于是放弃了犯罪。这通常被认定为“未遂”而非“中止”,因为放弃的原因是“害怕被抓获”,这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但本质上是害怕外部强制力,而非出于内心的道德或自由意志,法律认为,这种“因害怕而放弃”的可靠性远低于“真心悔悟而放弃”,因此不认定为中止。

处罚原则: 对于诈骗中止,法律规定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如案例D)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如案例E)

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法官必须遵循,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总结与关键区分点

为了在实践中准确区分,请牢牢抓住以下三个关键点:

  1. 问原因: 行为人为什么没做成?

    • 如果是“被别人发现/被警察抓/自己失误/被害人不上当”等外部因素 → 通常是“未遂”。
    • 如果是“自己良心过不去/突然觉得不对/怕遭报应/纯粹不想干了”等内心因素 → 通常是“中止”。
  2. 问心态: 行为人当时想不想继续?

    • 未遂: 想继续,但被客观情况阻止了,心有不甘。
    • 中止: 不想继续了,是自己主动决定放弃。
  3. 看法律后果:

    • 未遂: “可以”从轻/减轻(法官说了算)。
    • 中止: “应当”免除/减轻(法律规定必须这么做)。

诈骗中止体现了行为人更低的人身危险性和更高的悔罪诚意,因此法律给予了更宽大的处理,这是它与诈骗未遂在法律评价上的根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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